普法案例

4.26知识产权日|2021年度日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4/2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046

一、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从浙江武义发货的运输涉嫌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链锯货物集装箱,已入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货场。经过调查,涉嫌侵权商品所有权人为位于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的武义凯航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关立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当事人见证下开箱检查,在上述集装箱内发现有标注“STHIL”标识的(油)链锯315盒(630台),该包装盒上、机体外罩两侧及顶部标注“STHIL”字样,产品主体上部橙色外罩与下部浅灰色外罩的颜色组合,与第9137205号商标近似,上述涉案商品由当事人生产,预售给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油)链锯630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物为跨境贸易商品,同时涉案侵权商标为涉外、驰名商标,本案的办理体现多部门联合、快速处置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及社会共治的理念,为有效提高打击违法行为效率、更好地形成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做好示范。

二、山东宝佳石化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官方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调查发现,位于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的山东宝佳石化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商品运输车辆及商品宣传单上,标注中国石油第4360573号注册商标、中国供销合作社官方标志,且未能提供上述商标、标志权利人有效授权证明文件。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在经营过程中,在同一种商品的运输工具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国家机关官方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运输车辆及宣传单上标注上述侵权标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非主观故意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主体住所位于日照市,而其违法行为发生实施在多地,我局本着打击违法行为从快、从严、从准的原则,作为违法行为属地局将本案立案处置。同时本案违法行为涉及不同违法事实、违反多个法律法条,本着过罚相当原则,竞合处置,统一改正多项违法行为,有力提高办案效率。

三、“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01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请求人营口大红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了“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021年4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2030679320.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就其外观设计专利与位于五莲县许孟镇的被请求人五莲县宇生食品加工冷藏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该产品,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包装袋排版效果图与专利设计的包装袋完全相同,该包装袋早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被请求人也提交了涉案侵权包装袋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厂家排版制作、以及之后销售的相关证据,该印制和公开销售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同时该包装袋至今一直用于纯肉排的包装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请求人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袋的行为属于在先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021年9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综合上述分析,依法作出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02典型意义本案中,请求人提供了包装产品早于该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印刷的证据,且被请求人提供的包装证明材料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印制。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细致地审理,准确把握适用法律,快速作出处理决定,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日照市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2021年4月16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要求查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社区建设工地上涉嫌侵犯佛山市辉远建材有限公司“新盟利陶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经调查,在上述工地发现标注“新盟利陶瓷”注册商标的瓷砖4700箱,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瓷砖为侵权假冒商品,该瓷砖是由位于东港区黄海三路的日照市东港区天章建材装修经营部经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瓷砖的厂家进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瓷砖4700箱、罚款11703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侵权假冒的瓷砖无法保障质量,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存在安全隐患。不良商家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以低于商品正常价格进行销售,使得许多合法商家利益受损,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戴某宝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大白兔奶糖”案

01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莒县安庄镇戴某宝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涉嫌侵权假冒“大白兔”奶糖。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奶糖冒用“大白兔”注册商标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和许可信息,共生产奶糖30箱(150公斤),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奶糖30箱(150kg)、包装纸1kg及专用生产设备2台,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产假冒“大白兔”奶糖的窝点隐蔽在农村房屋中,隐蔽性强、生产条件恶劣,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且当事人无证造假试图逃避监管,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从重对当事人作出了十万元处罚,有效震慑了违法者。

六、日照市东港区粮满仓百货超市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高新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日照高新区河山镇的日照市东港区粮满仓百货超市销售的“牛栏山”牌陈酿白酒为涉嫌侵权商品。经过调查,当事人将包装标识为“牛栏山”的白酒4箱放在其经营场所货架进行销售,经“牛栏山”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供货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8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牛栏山”属于酒水行业的知名品牌,公众的认可度较高,市场消费量较大,通过对本案件的处罚,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摩卡奇克食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鹿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东港区日照街道摩卡奇克食品店涉嫌侵犯“鹿角巷”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查处。经过调查,当事人将“鹿角巷”近似商标标识用在其店面门头、牌匾、纸巾以及店内装饰,且不能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典型意义 “鹿角巷”是较为知名的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也必须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八、李某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李某东在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与滨州路交汇处的兴业大学城夜市销售侵权假冒手表。经调查,当事人夜市摊位上摆放标注“万国”“劳力士”“浪琴”“欧米茄”“卡西欧”“阿玛尼”注册商标标识手表57块,标价分别为450元/块、650元/块、350元/块、450元/块、180元/块、90元/块,价格与正品相差较大,商品做工粗糙,经综合判定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称其所售的手表均是从广州的流动摊位上购进,无进货记录,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手表57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万国、劳力士、欧米茄”等属于世界级名表品牌,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普遍价格昂贵,做工精良。当事人以低廉的价格出售名表,严重扰乱了手表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侵犯了“万国”等国际手表品牌的商标权。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罚,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侵权行为,震慑了部分违法商户,保障了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日照市岚山区天润岚青茶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日,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岚山区巨峰镇执法检查时发现,日照市岚山区天润岚青茶厂经营现场有标注“”地理标志商标的茶叶包装袋130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日照市茶叶协会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证明。经过调查,当事人是从临沂购进的上述茶叶包装袋,用来包装茶叶进行销售。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产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茶叶包装袋1300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曾被授予山东省十大地理标志示范商标荣誉称号,是我市的宝贵茶业资源。查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动为维护、提升品牌形象,进一步规范日照绿茶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十、山东润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1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五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五莲县在建某学校项目部购进的标注“LESSO 联塑”牌PE钢丝网骨架管为侵权商品。经过调查,潍坊市潍城区的山东润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为该项目分包商,无法提供该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经“LESSO 联塑”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非其公司或其授权厂家生产。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产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无合法来源的侵权商品,用于消防设施建设。本案的处理对从事关系公众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建设行业人员,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公众安全领域违反行为重拳出击的力度和决心。

来源: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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