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件

“2008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审结

2014/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947

 历经了旷日持久的司法争斗,山东新发药业公司和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日前审结。上海第一中院判决被告新发药业停止侵权并赔偿3100余万元。但新发药业对这一判罚并不认同,称一审判决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存在重大错误,并提起上诉。

  争斗四年一审才终结

  维生素B5又称D-泛酸钙,广泛用于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新发药业和鑫富药业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维生素B5生产企业。

  因认为新发药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自从2008年起,鑫富药业将新发药业告上法庭。由于这一系列案件核心争斗的,是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属知识产权之列,在双方的司法交锋之初,这一系列案件被冠名为“2008年国内知识产权第一案”,一时间国内各大媒体争相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案件也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应用领域引起巨大轰动。

  上月21日,这场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案一审终结。根据上海第一中院作出的判决,被告新发药业被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等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

  被告质疑超范围判罚

  但奇怪的是,在仔细研究了这份判决书后,记者发现,原告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新发药业停止对微生物酶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侵犯。然而在判决中,D-泛解酸却莫名被替换成D-泛酸钙。

  “从字面上看,D-泛解酸和D-泛酸钙只有一字之差”,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杨延钊称,“但两者有天渊之别,利用D-泛解酸制造D-泛酸钙需要若干化学反应的步骤。”

  新发药业代理律师张玉亮说,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宣判案件必须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能进行宣判。因而上海第一中院的判罚属“程序违法”,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必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8日下午2时,记者试图与上海第一中院取得联系,但没有联系上。而原告一方鑫富药业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以不熟悉情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虽然承诺将回复,但至18日下午4时,记者未接到回应。

  因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新发药业目前已经提起上诉,这场轰动一时的知识产权官司又因此增添了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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