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件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

2019/7/1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3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份,王书峰以《商标法》49条的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薄子宝在8796003 号“伴海第一茶”第30类茶等全部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据此向薄子宝发出《通知》,要求薄子宝提供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的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薄子宝委托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及日照德新商标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得了薄子宝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薄子宝一直正常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薄子宝许可日照御海湾茶博园的许可使用及日照御海湾茶博园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属于该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的证据,并组织了答辩材料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9年5月份,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经审查认定,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了王书峰的撤销申请。

三、本案的启示。

注册的商标要正常使用、规范使用;遇到恶意“撤三”申请时,要沉着应对,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附:答辩状

 

答辩人:薄子宝,性别:男,出生年月:1951年12月10日,身份证号:372802195112104416,住址:山东省日照市秦楼街道小孙家村22排29号;

被答辩人(申请人):王书峰

 

答辩请求

请求贵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王书峰向你局提交20180000048246撤销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薄子宝一直正常使用该注册商标;

2011年11月14日薄子宝向贵局申请了第8796003 号第30类茶商标,商标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冰茶、茶、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产品。在截至2018年8月9日期间,该注册商标一直用于茶叶的销售过程中,属于正常使用,具体表现如下:

1、2017年5月1日与日照市东港同月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伴海第一茶”茶叶的购销合同并开具收据等,证实答辩人在上述三年期间内公开销售伴海第一茶,且通过当时开具的收据表明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20日内该合同已经切实履行。

2、2018年3月24日委托日照尚品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了“伴海第一茶”的相关包装袋,并且用于产品销售外包装,属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的公开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综上,从薄子宝对外签订“伴海第一茶”的购销合同,并将商标印于商品的外包装上的行为,可以看出,薄子宝善意注册该注册商标后,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一直不间断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使用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对日照御海湾茶博园的许可使用及日照御海湾茶博园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属于该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

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12日前,一直由薄子宝担任法定代表人,且自2015年8月12日至今,其一直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因而答辩人与日照御海湾茶博园于2012年1月1日签署过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在该协议约定下,2018年7月,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委托日照尚品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了伴海第一茶的相关包装袋,并用于茶叶商品的销售外包装。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注册权的使用主体可以是商标权人也可以是许可的使用人。

综上,可以看出答辩人(薄子宝)或许可使用人(日照御海湾茶博园)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因此请求贵局依法撤销申请人王书峰之申请,特做此答辩。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薄子宝       

     2018年10月20日

附证据目录

2015年8月10日-2018年8月9日期间)

证据一、2017年5月1日薄子宝与日照市东港同月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2017年5月10日-6月20日薄子宝购销合同开具收款收据三份;

薄子宝在2017年5月1日以 “伴海第一茶”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使用,用以证明薄子宝在2017年5月1日使用过8796003 号第30类茶“伴海第一茶”商标进行过公开商业活动,且得到切实履行。

证据二、2012年1月1日薄子宝与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

用以证明薄子宝从2012年1月1日起与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签署过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

证据三、2018年3月24日薄子宝委托日照尚品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了伴海第一茶的相关包装袋印刷服务合同一份及相关收据两份、包装袋实物照片一份;

用以证明在撤三期间答辩人将相关商标用于商品外包装袋印制了“伴海第一茶”商标。

证据四、2018年7月日照御海湾茶博园委托日照尚品包装公司印制了伴海第一茶的相关包装袋印刷服务合同一份及相关收据4份,包装袋实物照片一份。

证据五、2016年5月—2018年6月,薄子宝向日照市顺泰装饰、日照至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日照玉佳印务、日照利伟建筑等公司开具收款收据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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