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范本)

2014/3/1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722

商标管理制度是为了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注册、管理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注册、管理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商标,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三条 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商标日常事务,销售部门负责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的商标(含广告宣传、商标标识的委托印制等)管理,技术科制定与商标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商标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商标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商标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商标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品牌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商标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为促进本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

  ()对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涉及到的商标侵权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本单位处理有关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组织对本企业商标的设计、评估、办理各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登记等事宜,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商标事务;配合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开展商标管理等工作。

  ()对涉及本企业的商标纠纷进行了解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商标的法律咨询和组织培训。

  ()企业商标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企业在商标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商标的投诉(含假冒产品)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 企业商标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商标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商标知识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三章 商标的设计

  第九条 企业商标的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可由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也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设计,还可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

  商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商标法律的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便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对外宣传,有利于促进企业驰名商标的战略实施。在商标设计阶段,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条 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自行设计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设计者签发《商标设计任务书》,在设计过程中严格保密,设计后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企业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前,设计者不得将设计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专门的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书,明确设计出来的商标图案的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商标,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经过评审入围作品的设计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该设计的商标归属于本企业所有。在设计者签字确认《商标权属状态声明书》后,才可将该商标图案作为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

                  第四章 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商标法之规定,企业结合产品及服务的需要,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主管领导确定企业的商标整体战略。

  第十四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本企业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形,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五条 除试产、试销、影响不大、前途不明、即将放弃生产的产品外,企业的产品应当有商标,而且应当注册。推出一个新产品或者一项新服务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明确商标的战略,原则上应当商标注册先行。

  第十六条 商标的注册申请,除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外,委托社会商标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审批进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的销售范围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对于今后有可能出口的产品,在征询销售部门的意见后提前向销售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出口产品应实施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注册战略,商标未注册前,不进行广告宣传、不销售商品。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 商标的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并与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3个月的,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起草答辩意见(4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 复审

  1.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部门(分公司)。申请部门(分公司)如有不服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知识产权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 争议

  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知识产权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第十九条 对于有可能被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将本企业注册商标另行注册而造成混淆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申请一揽子的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解决。

                第五章 商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注册商标实施严格的日常跟踪管理;对于未注册商标采取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对于注册商标,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如确实需要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领域,应通过申报的形式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采取新注册商标的形式解决,不得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打上注册标记。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加上注册标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产品或服务已经在一定地域范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且产品或服务有发展前景时,必须立即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建立商标日常管理制度。广告宣传、销售、财务等机构,对于注册商标的信息应当及时反馈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有可能被依法撤销。故对企业的注册商标,应每年进行内部检查,列出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整改措施。在注册期届满前,应及时进行续展。

  第二十六条 商标标识应由专人负责,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企业委托印制机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依法律规定出具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对相关的资料存档保留。对印制出来的商标标识和数量予以查验,对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应在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予以彻底的销毁,并办理交接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同意,通过谈判协商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必须有严格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以及商标使用的最低数量限度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对外合作,对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投资或者投资中含注册商标为条件的,应对其注册商标加以评估,在评估基础上综合考量后确定价格。我方以注册商标使用权为合作条件或者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评估后确定价格。

  第二十九条 商标是构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范畴,商标的价值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商标标识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由主管企业领导签字后由商标管理人员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商标标识,未经批准盗取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公司将依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做好商标档案工作: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文件;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等材料;收集整理商标使用在每个商品上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的三统一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商标信誉高的驰名商标。

  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应突出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世界驰名商标。

              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依照商业秘密保守规则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侵犯企业商标权的人员或者严重失职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为原则处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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