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
有件事情和你咨询一下:
我们1月30号出口了一个集装箱到塞浦路斯,报价是FOB,客人自己找的货运代理(大理国际货运dali)订的仓位。现在我们已经和塞浦路斯客户的所有费用已经结清了,但是大理国际货运现在说国外货运代理(ELIAS AYIOTIS FREIGHT FORWARDING LTD)还欠他们货款,所以拒不付船公司(Qingdao Leading – Freight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海运费,也不给我们青岛码头港的费用明细,有的时候还找不到人。
因为集装箱3月14号已经到目的港,存放超过七天就会产生罚款,所以塞浦路斯客人很着急想要提单去提集装箱,所以投诉到塞浦路斯的中国大使馆,而且直接找了船公司,让我们直接和船公司买单,青岛港的费用我们付给船公司 ,海运费是国外货运代理付给船公司。
附件是船公司让我们签字盖章的包涵,承诺如果引起任何法律或者经济纠纷,我们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费用。所以想让你确认一下,如果我们如果放提单,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管理员回复:
律师解答: 在回答您的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告知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及提单的签发和运行情况。首先说一下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买方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相应的卖方相应的义务是: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 在这种情况下,你方作为卖方应该将提单交付给买方,只是你方交付的提单是“运费到付提单”,然后买方持提单提货。在正常情况下,在你方将货物交给船方时,船方应该给你们出具“提单”,是否支付运费,在FOB条件下,是买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与卖方没有关系。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承运人没有给你方签发提单。承运人在给你方签发运费到付提单情况下,可以要求收货人支付运费,如果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可以不交付运费为对抗。 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交付提单,应该由买方承担责任,由买方与承运人交涉,你方无需给承认人提供“保函”;由于你方原因,而不能将提单交付给买方,应该由你方承担责任,你方应与承运人联系,取得提单后交付给买方。
附:提单的相关规定 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Collect B/L):指表明运费在目的港由收货人支付的提单,并且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否则不能对抗收货人。以FOB条件成交的货物,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