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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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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律师在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014/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20

摘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把统筹城乡发展确定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三农”工作,特别是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对很多新挑战、新问题。律师队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农村法制化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探索出一条独特的农村法治化模式。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涉农案件的研究,结合对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相关资料的分析,以及对当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对律师如何在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有所帮助。


 


关键词:律师,涉农纠纷,法制建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我国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显著增强,面对农村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的制约越来越多,涉农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加强农村基层法律制度建设,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特别是加强农村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1]


一、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涉农纠纷概述及其特点。


(一)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涉农纠纷事件概述: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该区地处鲁东南地区,是半岛蓝色经济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的龙头基地。东临黄海,西邻莒南县,南接江苏省赣榆县,北连日照市东港区,辖9个乡镇(街道),总面积759平方公里,人口42.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为31万人。在该区边缘的多处乡镇都经规划进行了拆迁,大量农田被征用。因这些情况的发生,新类型的涉农案件呈现类型发散化,多样化的趋势,与前几年的案件类型有明显的不同。分析07年以来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性上访事件。所谓的群体性上访就是上访群体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政府所采取的过激行为。往往表现为: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就要到市、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2]


2、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据有关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2009年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


3、城中村改造纠纷。城中村就是指原来是农村,由于城市的扩张成为社区,现已基本没有耕地,没有农业,也没有农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和开发商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蛋糕”,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另一些人由于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了歪脑筋而引发纠纷。


4、农村环境污染纠纷。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由于乡镇企业布局不当, 工业“三废”污染严重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不少乡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


(二)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涉农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从总体上看,我国涉农纠纷的参与人员越来越多,涉及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例如日照市岚山区某公司欠薪案,牵涉到该公司30多名职工,其中有农民、有退休工人,有在职的,有下岗的,纠纷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较明显


2、表现形态的多样性。涉农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适用法律难度增大。主要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农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农村的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纠纷,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易与民情、传统观念、政策相互冲突。


3、事件后果的严重性。涉农案件的社会敏感度和社会影响力都呈增强态势,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态势。荒山的开发、土地的征用、承包土地的更换等案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大;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建筑事故赔偿、合伙纠纷等案件经济利益明显,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缠诉缠访。


二、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涉农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一)涉农纠纷本质为经济利益纠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从本质上分析,涉农纠纷是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导致心理不平衡而产生纠纷。例如,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某工厂为提高经济效益,不顾工厂周边百姓生活状况,超标准排放工业废弃物,致使碑廓镇50余户群众受灾,污染苹果园林220余亩,直接影响该镇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村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百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对工作生活所遇到的纠纷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多数农民不会将自己的生活与国家法律联系在一起。此外,严格繁琐的法律诉讼程序使农民感到陌生麻烦,无从下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很好地运用法律。


(三)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服务水平较低。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地偏事微,当地的司法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必然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此外,由于农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人才基础薄弱,很多农村法律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素养,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很低,这势必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质量。仍以日照市岚山区为例,在基层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有些地区甚至连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都紧缺。


三、律师在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笔者以为当前律师在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中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和诉求体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针对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服务水平较低的现状,要完善企事业单位、乡村律师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律师要针对顾问村镇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当前日照市岚山区开展的“法治岚山”创建活动为契机,在担任区(村、镇)律师法律顾问期间,主动帮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在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拓展了律师自身的业务空间。[3]


(二)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广大律师要根据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树立广大农民的权利观念,强化守法观念,树立法律的威严,避免农民以身试法。当农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就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和敬仰。此外,在农村的普法工作中也不能忽视程序法,要让老百姓懂得怎么去“申冤”。在宣传和教育的方式上应该结合农民的特点,利用一些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动案例,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4]例如2010年2月,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岚山区撤村改制的现状,在改制乡村开展了“送法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授课律师向广大农村百姓讲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广受百姓好评。


(三)广大律师要认真负责,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相对平衡,引导农民以合法方式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将管理型权力政府变为权利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而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才刚刚开始。处于劣势的公民必须依靠法律和以法律为执业手段的律师来捍卫权利。律师也应当义不容辞地担当起这个责任,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抗衡中担当起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平衡,防止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在保护村民合法权利的同时,更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5]


总结:


综上所述,律师队伍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法治农村”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统筹城乡发展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同时,广大律师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拓展自身业务空间,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