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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刑法第 1 3 3条规定的“肇事后逃逸”

2014/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88
           作者:胡建新

 

核心提示: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不构成刑法第 1 3 3条规定的“肇事后逃逸”。

案情简介:

S某驾车将他人撞成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投案自首。有法官认为S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是《刑法》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对S某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笔者特作本文,予以纠偏。

《刑法》第 1 3 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本条中的“肇事后逃逸”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不管是否“逃逸”都有“犯罪”在先,只是“逃逸”,需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后,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就是说“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个条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才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不是《刑法》133条规定的“肇事逃逸”。关于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给予了明确的说明。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第二条第一款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是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显然把第二款中的(六)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排除在“肇事逃逸”之外。
 

附:法律适用

1、《刑法》第 一百三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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