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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相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2021/3/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437

一、债权转让的成立

1.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债权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债的关系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契约

    债权转让,必须要由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合同。此种合同的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当事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如有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则转让合同无效。在转让合同有可撤销的事由时,当事人得请求撤销。如果转让合同被撤销以后,受让人已经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债权人。

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方可转让。对于不具有让与性的债权,权利人不得转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只需将其转让权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旦通知到达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新增通知保证人的新要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如果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原保证担保的范围。

    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例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信贷机构在转让债权时需要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看看有无禁止转让或仅对特定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约定。)

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办理这些手续。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新增)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金钱债权中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意思自治,禁止转让条款已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这就从立法层面解决了因基础交易合同存在限制、禁止转让条款而导致受让人无法受让应收账款的合规性问题,突破了《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

对于非金钱债权,《民法典》则选择了从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但也仅对恶意第三人才具有对抗效力,对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

   0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或者对特定人资质能力等的信赖而订立合同产生的债权。这种合同的权利属于债权人自己,如果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一般来说,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主要有:(1)根据个人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主对受雇人的债权、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租赁合同、合伙合同、赠与合同等。(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某个作家的创作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4)属于从权利的合同权利,如保证合同权利等。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5)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相关的合同债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0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此种约定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得拘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禁止转让的规定而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的第三人可取得这项权利。

0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如果相关法律对于债权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就应当遵守。违反此禁止性规定转让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民事主体违反这一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三、民法典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如何转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会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而子公司是属于母公司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人企业,民法典关联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如何转让?

    民法典规定,关联公司的债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关联公司协商一致下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债务人。而关联公司债务转让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通知债务人的几种方式(口头和书面方式均可,只要能证明通知已送达

实务中常用主流方式——

   1.(邮寄快递签收回执)债权转让人以邮递信函通知、数据电文方式通知债务人。

   以快递方式寄送主张权利的函件,说明其积极行使了权利,而在快递公司没有向其退回函件并说明不能送达的情形下,基于对快递企业服务正常化的合理信赖,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函件会及时、确定地到达收件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到达”的情形,同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通过邮递信函通知、数据电文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目前主流的通知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债权人能够有效留存相关通知证明。

   2.签订三方协议,签字盖章;

   3.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通知债务人

   4.债权转让人登报公告通知

    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告送达是作为其他送达方式无法有效到达当事人时才不得不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标准和具体限制。

不同于邮递信函、数据电文、口头、诉讼通知等方式在适用主体上限制较小,登报通知的方式目前法律规定的只有债务人下落不明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这两种适用情形。

    五、其他注意事项——关于债权从权利的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关于从权利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也是原先《合同法》所没有明确的,也就是,除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情况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中主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的原则,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仍然由债权受让人享有从权利。

(二)债权转让中保证责任承担及重点关注事项

1债权转让的通知

《民法典》(第696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民法典》相较《担保法》、《物权法》的新增内容。而此前,《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民法典》(第696条)改变了前述规则。

2禁止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696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