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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与法普法专栏 | 宠物损害赔偿案

2020/2/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04

一、基本案情


   2018720日,卢某领着宠物狗“蛋蛋”在某县某路段由南向北走至福利服装加工厂路段处时,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利服装加工厂院内驶出,将卢某的宠物狗“蛋蛋”撞伤,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蛋蛋”在该县宠物医院暂时治疗后被送往淄博市淄博爱诺健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治疗,卢某共支出医疗费17877元,卢某为此支出了交通费1000元。经查;肇事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二、各方争议


   对于该损失,张某某没有主动赔偿。为此,卢某为维护相关权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赔偿医疗费17877元、交通费1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该狗的市场价值仅为8000元,对动物的损害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财产的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以8000元为限。





三、处理结果


   董律师受原告的委托,出庭参加了诉讼。董律师认为虽然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但是宠物作为有生命的财产,与无生命的财产例如汽车、桌子等是有显著区别的,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充入了人类对动物的感情,在本案中,宠物狗蛋蛋受伤后,原告卢某积极救治,挽救了蛋蛋的生命,该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对动物支出的救治费用不应以动物的价值为限,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医疗费的请求,判赔某保险公司赔偿卢某18777元。

(本文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