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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实务

离婚诉讼中嫁妆如何处理

2014/10/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624

婚嫁中女方陪送嫁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且在当今时代的很多地区仍旧盛行。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嫁妆陪送的嫁妆该如何定性和分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对嫁妆争议如何处理进行一下初步的实例分析。

案例:易某与庄某于201368日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婚后,易某长期在外出差,没有同居生活。201366日,易某要求庄某父亲购买一辆轿车作为易某与庄某结婚的嫁妆。201369日,庄某父亲取款7万元交于庄某,庄某与易某购得长城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易某名下。现该车已由易某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易某起诉离婚,庄某另案起诉主张其父亲购买的轿车是对其个人的赠予,请求判令易某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双方就轿车的定性问题产生争议。

分析:本案争议之汽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庄某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观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汽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了解为赠与给双方。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此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一般也认定为女方父母的赠予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的上述明确规定,女方亲属在双方结婚登记后陪送给女方的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界线,但它不是惟一条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财产的来源作实质性的和最终的认定。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为嫁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惯,认定嫁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结合本案,争议汽车虽是在结婚登记后购买,但因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婚姻法》对于男方所赠彩礼的规定,将该嫁妆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文由德与法 家事律师翟秀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