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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实务

德与法普法专栏 | 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例分享

2020/2/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36

一、基本案情


  2010331日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331日至2011320日,该笔借款由乙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将债务人及三名保证人诉至法院,经审理出具了(xx)鲁xx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重要生产物资被法院查扣,乙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在某银行贷款本金280万元。2017118日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偿还后乙公司就偿还的150万元本金依据(xx)鲁xx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有限公司,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出具(xx)鲁xx1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结了本案的执行。


  2017119日乙公司将该笔贷款的其他两名保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起诉,要求两名其他保证人对已清偿的150万元各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法院出具了(xx)鲁xx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150万元不能受偿,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张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因2018514日法院中结(xx)鲁xx民初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就(xx)鲁xx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乙已经清偿的150万元本金向张某某、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各执行50万元及利息。2018327日乙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将剩余的贷款本金130万元支付给某银行,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追偿不能的情况下经法院依法分割担保责任后向另两名担保人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要求其就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办案心得


  1、作为有执行能力的担保人,应当要求法院在类似案子的判决书中写明“保证人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这样便于自己在承担责任后,直接通过执行追偿。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  (xx)鲁xx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载明“乙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该判决可以作为向主债务人甲公司执行的依据,但执行过程中须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如在判决书中未明确写明保证人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在其中一名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则不能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须另行起诉主债务人,要求主债务人清偿担保人垫付款,取得生效判决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案件中,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担保人平均分担。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由其他保证人分担。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和解协议,先行承担了150万元的担保责任,就针对该笔款项,乙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但因甲公司无力偿还,法院出具了中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因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张某某、王某某均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其他保证人对已清偿的150万元各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出具了(xx)鲁xx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150万元不能受偿,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张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本文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部撰稿 作者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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