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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实务

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车库买卖纠纷案

2014/3/1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64
 

一、案情简介

20051010,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日照市某区某小区某单元202室出售给B,其车库合同面积18.06平方米,确权面积为23.14平方米,车库价格为1800平方米。房屋及车库交付后,B发现车库门高仅为1.85米,车库内的净高为2.06米,其认为此车库不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遂依据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其车库应按储藏室价格900元每平方米计算,退还多收的车库款16741.5元。

二、争议焦点

1.B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争议的车库,是其与B所在单位C订立的《定向开发购房协议》后,卖给C的,B按照C的分配方案选择所分配的具体商品房的楼房号,取得了该车库,B 与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其在本案中,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

2. 本案中车库标准是否适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  

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汽车库建设规范》是专门用来停放、储存汽车的建筑物,它对汽车库的规模、选址、布局、车库的出入门都有专门要求,与本案住宅楼下、架空层中所谓的“车库”不具有同一内涵。申请人购买的所谓“车库”,是住宅楼下的架空层,《房屋测量规范》明确规定:住宅楼下的架空层高度不能高于2.2米,申请人购买了所谓的住宅楼下的车库(架空层),就是认可了其高度不超过2.2米。

                                                                                                                                                                                                      

三、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由我所胡建新律师代为出庭应诉。胡建新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的材料,包括:《定向开发购房协议》、设计图纸一份、房产证一份、徐州仲裁委裁决书一份、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C《协议书》两份、《储存层平面图》一份、《契约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以上观点。

仲裁庭经经审理,采纳了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所在单位C订立的《定向开发购房协议》,B按照C的分配方案选择所分配的具体商品房的楼房号之后签订。商品房的价格、楼房结构及户型、楼房建设标准及图纸设计均由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C协商确定,B并不参与所购买房屋价格、楼房结构及户型等的协商,涉案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均由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C按照双方团购协议履行完成。C提供的《储藏层平面图》明确约定了储藏层(车库)的建筑高度,该平面图作为附件载于《定向开发购房协议》中。涉案房屋的户型、结构以及储藏室(车库)的建设方案由B所属单位征求B同意,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的储藏室(车库)高度建筑层高达到2.19米,符合团购协议中约定的层高标准。同时B在房屋交接时对房屋储藏室(车库)建设标准已予确认,涉案房屋经过合法的设计、建设、验收,并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B已经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B交付的房屋,符合其与C所约定的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B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极具代表性的案件,在日照市,乃至山东省、全国,都存在开发商将住宅楼的架空层作为“车库”的情形,并且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其作为车库予以登记。如果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败诉,则作为判例,仅在日照市就会引起数万起的民事诉讼,并且会引起起诉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办案经过多次庭审,解决了以下问题:

(一)B在本案中,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理由如下:

1.本案涉案房屋、车库是由B所属单位C从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后又卖给B(或又分配给B),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房屋、车库买卖关系。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给B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应C的要求,为了B办理房产证所用。因此,本案中B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涉案房屋、车库是由B所属单位定向购买的,楼房户型、楼层高度、配套设施、车库高度、楼房价款都是由C审定的,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完全是依据C所提供的楼房建设标准及图纸设计建造的,C提供的《储藏层平面图》明确约定了储藏层(车库)的建筑高度,该平面图作为附件载于《定向开发购房协议》中,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权更改,若更改,则违约。涉案房屋经过合法的设计、建设、验收,且完全符合《定向开发购房协议》,对于B所主张的车库不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违约责任。

(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适应。

B主张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的车库不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在本案中并没有得到仲裁庭的采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中的车库是专门用来停放、储存汽车的建筑物。它对汽车库的规模、选址、布局、车库的出入口都有专门的要求,与本案住宅楼下架空层中所谓的“车库”不不具备同一内涵。因此,《汽车库建筑设计规定》并不能在本案中适用。

点评嘉宾:唐合花,中国法学会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工作单位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该同志对知识产权,房地产业务有独到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