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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春节期间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注定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中国,疫情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各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防控形势严峻。国家公布延长春节假期、各地又陆续公布延迟复工通知、封闭市场、交通管制、封村、封路,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自然会对各类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为此,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专业团队、根据不同的法律需求,制定疫情下的各种法律问题应对措施,推送给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已经累计推送十余篇。鉴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出现纰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或疏漏之处,请予理解和谅解。



一、案情简介


  2020113日(阴历2019年腊月19日),某海上养殖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海上养殖公司在2020128日至131日之间向某贸易公司供应海螺1万斤,价格每斤50元,合同还约定了货物交付地点为烟台市的某海鲜市场、不能交货及不能及时收货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某海上养殖公司即组织货源,鉴于春节期间组织货源的特点,必须在腊月30日之前(即2020124日)备货完成,在此之前某海上养殖公司将合同约定的1万斤海螺全部备足。然,2020127日就在某海上养殖公司组织车辆准备送货时,接到某贸易公司通知:“因新冠疫情原因该海鲜市场被政府通知整体停止营业,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收货了”。后双方发生争议,在律师的建议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贸易公司同意赔偿某海上养殖公司5万元,待市场重新营业时优先购买某海上养殖公司的该笔海螺;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虽然某海上养殖公司因某贸易公司的违约损失10余万元,但考虑新冠疫情情况下,某贸易公司收货后亦不能出卖,强行发货会造成的损失更大,随同意了某贸易公司的意见,自己承担了5万元的损失,将备好的海螺放归养殖池里暂养。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贸易公司不能收货是否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在因“不可抗力”出现后,各方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府封锁禁运,但正常的贸易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就本案来说,我们可参考2003年“非典”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某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新冠疫情的存在,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其经营场所所在的海鲜市场被政府责令停止经营,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某贸易公司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某贸易公司可以援引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但合同的不能履行造成了某海洋养殖公司的实际损失达十万元,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摊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的启示


  1、不可抗力情形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并且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2003年第6期《法律适用》发表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对“非典”作为不可抗力主张严格适用,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且必须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参考2003 年“非典”疫情的司法裁判观点,再结合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我们认为,应具体分析政府部门的具体防控措施如封闭市场、交通管制、封村、封路、延迟开工等对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不能当然地认为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并以此来主张免除自己不当履行合同的责任。另外,还应注意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借新冠疫情故意违约,因此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2、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采取一下应对措施:


  (1)收集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已经发生。如政府通知封闭市场、交通管制、封村、封路、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相关政府文件等。

  (2)收集证据证明其因为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守约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提前做好财务测算,以便作为后续沟通谈判、诉讼纠纷的依据。


本文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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