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案例评选】文字、图形不同但整体外观近似可否认定商标近似

2016/10/11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  浏览次数:2416

一、案件基本情况

第13075791号“御器坊制陶世家及图”商标由北京弘建创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咖啡;谷粉制食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冰淇淋;馅饼”商品上申请,2014年11月13日初审公告。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0类“我善治木及图”、“谭木匠 我善治木及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损害了谭木匠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御器坊 制陶世家及图”商标与谭木匠公司在先注册的 “我善治木及图”、“谭木匠我善治木及图”商标图形虽然细节上存在差别,但是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结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第13075791号“御器坊制陶世家及图”商标在“茶;咖啡;谷粉制食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冰淇淋;馅饼”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因整体外观近似从而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案件,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条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此已毋庸置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是否近似。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佳作为谭木匠公司的代理人,重点阐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在文字构成上完全不同,且在人物、图形的细节上做了变化,但在商标的整体外观、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布局结构和位置排列上高度近似,以及描述的事物方面存在一致性,从而导致整体视觉效果趋同、整体外观近似。考虑到“谭木匠”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上述理由最终获得了商标局的支持

三、典型意义

商标审查过程中,对“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基本相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的商标审查尺度较宽松,一般都能获得初审公告。但申请注册这种商标是近年来很多侵权人恶意摹仿、攀附知名商标的影响力、达到误导消费者引起混淆误认之目的所经常采取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一般更为隐蔽。对于这种商标,在商标行政案件中需要着眼于整体外观的比对——虽然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就要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从整体上去把握商标的近似性,综合考量相关商标的知名度,以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是在解决这种类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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