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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经济下律师行业的发展 ——以一起燃油补贴海事行政案件为视角

2017/4/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82

新常态经济下律师行业的发展

——以一起燃油补贴海事行政案件为视角

内容摘要:在新常态经济中,律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必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这起燃油补贴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为视角,可以发现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发展的新趋势:从服务时间上看,律师介入各类法律事务的时间将会比现在提前;从服务的广度看,律师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范围将更加广阔;从服务的深度看,律师法律服务将会触及到市场经济更深的层面。

关键词:新常态  法律顾问  行政诉讼  发展趋势

 

2014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工作时第一次提及“新常态”一词,指出我国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要适应新常态。2014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在把新常态作为执政理念提出,并首次系统阐述了新常态的内涵。此后,新常态思想不断得到扩展和升华。总的来说,新常态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015年笔者代理了一起因渔业燃油补贴引发的确认海事行政违法案件,办案的过程引发了笔者对于经济新常态下整个律师业发展的思考。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转变,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历史性的挑战和机遇,正确把握律师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给律师业带来长足的发展。

一、一起因未发放渔业燃油补贴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这起申某某诉日照市某区海洋与渔业局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诉称其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未能获得2013年度渔业燃油补贴,因而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其所有的鲁岚渔61615和鲁岚渔61616号渔船虽然于2013年出卖给福建某公司,但船舶手续在2013年一直没有办结,燃油补贴应该由被告日照市某区海洋与渔业局发放,为此要求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未向其发放2013年的渔业油价补贴金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金100余万元。

笔者代理的被告日照市某区海洋与渔业局则认为:

首先,依据《物权法》相关的规定,自原告将涉案船舶交付至福建省某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之日,船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船舶虽登记在原告名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新的买主。原告“有证无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其次,答辩人在办理涉案的渔船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时,依据的规范性的文件是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的程序及“有证无船”等违法行为不得套取补助资金。

第三,按照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答辩人在组织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时,通知了原告,原告也填写了《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书》。就原告自填部分内容,应由五位以上渔民代表签名证明其真实性,但原告申某没能找到证人。经过对原告涉案渔船情况的初核,答辩人认为原告2013年度无权领取渔业油价补助,将以上初核结果进行了公示。

在经历了三次庭审之后,青岛海事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在申报渔业油价补助金时,没有渔民证明其从事正常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原告也未提交鲁岚渔60615/60616两艘渔船的捕捞日志,进出港签证等可以证明其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的证明材料,因此不符合渔业油价补助金的补助条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后,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中被告逾期举证、一审法院认定“有证无船”事实错误和行政处罚程序错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由此案引发的律师行业发展思考

围绕经济新常态而来的社会全面新常态变革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增速放缓,更趋平稳,动力更为多元,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二是政府简政放权,市场活力释放。三是新常态也伴随着新问题、新矛盾,一些潜在风险渐渐浮出水面。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必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重要的是律师业如何适应社会的新常态变革,如果能抓住机遇,律师业必然迎来发展的春天。

(一)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市场广阔

一方面,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要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政府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这其中需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如律师可以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文件的起草,参与项目洽谈,合同起草等。

另一方面,随着新常态经济中政府的简政放权,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了尊重,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挑战行政主体的权威,此时政府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行政诉讼。

在笔者代理的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海洋与渔业局的行政行为即受到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和挑战,本案标的额在行政诉讼中算比较大的,所以海洋与渔业局也非常重视,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纠纷。其实相对于这种碰到纠纷再去找律师的方式,效果更好的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就聘请法律顾问,这样一方面可以预防和在初期化解相当一部分纠纷、降低纠纷处理成本;另一方面法律顾问也可以提前熟悉该政府部门的业务,即使遇到纠纷处理起来也会更得心应手。

就这个案件来说,被告行政机关不为其申报燃油补贴的行为本来理由非常充分,比如原告“有证无船”、违法跨区作业(其船籍港为岚山,其作业场所为C1类黄渤海区)、不能提供捕捞日志证明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船舶无年检、船舶检验证书处于失效状态等,然而被告只以其中的“有证无船”为由做出了行政行为,这就导致了被告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稍显被动,大量支持其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在诉讼中使用。如其能在纠纷发生之前的日常工作中就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指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问题,将行政相对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地方悉数列出,某种程度上可以打消行政相对人因为船舶未过户而获取燃油补贴的侥幸心理,从而避免行政诉讼的发生。

2016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其中要求:“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这正与笔者的期望不谋而合。

目前来说,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发展的机遇是有,市场也大,然而挑战也不容小视。目前整个律师行业可以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如覆盖面小、介入领域过少、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律师自发地加强学习和自我完善,政策层面也应该加以规范和引导。如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常态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等。[[1]]

(二)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发展的新趋势

律师业务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正比,完善、良性发展的市场需要律师业务的保驾护航。新常态指导思想必然带来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相应地,律师业务也将迎来新的发展与增长,呈现如下趋势:

首先,从服务时间上看,律师介入各类法律事务的时间将会比现在提前。传统经济下,律师在纠纷中发挥的更多的是事后补救作用,而新常态经济需要律师做更多事前预防和事中化解的工作。这很显然需要律师提早介入各类经济法律事务。任何纠纷都不是瞬间发生的,诉讼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大多已经有一个比较长时间的博弈过程,律师如果能抓住这一时间契机跟进,将会避免相当一部分纠纷转化为诉讼。比如在这起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于这笔燃油补贴也不是志在必得,船都不在自己手中了还要什么补贴,但是因为补贴数额巨大,船又刚好没有过户,在利益驱使下原告想搏一下。事实上是,此案中阻碍原告通过诉讼获得补贴的理由可不仅仅是“有证无船”,还有诸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船舶证书已经失效、违法跨区作业、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和被告主体不适格等。如果原告早些知道被告掌握这些对其不利的事实,很有可能不会执意提起诉讼。而这些事实的总结和整理,需要律师在纠纷萌芽早期的参与。

其次,从服务的广度看,律师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范围将更加广阔。一方面,新常态经济要求政府简政放权,政府会逐步退出部分行政事务上的前置审查,原来由政府履行的审查判断职责将交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使,政府只需依据专业机构的结论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范围也会更广,领域也会更宽。市场的需要也会衍生出更多新类型的法律服务内容。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民商事领域,也凸显在行政领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修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截至2016430日,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9877件,同比上升78.8%。相比以往律师业务争夺比较激烈的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是一块少有人问津的大蛋糕。然而无论是代理行政机关还是代理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业务都有显著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随着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长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率的相对上升,通过诉讼挑战行政机关权威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这起以海洋与渔业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当然与此同时,像互联网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等业务也是新的增长点,所以作为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关注这些业务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第三,从服务的深度看,律师法律服务将会触及到市场经济更深的层面。新常态下,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会更加紧密,律师的地位、律师对经济主体的作用将会进一步提高。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应付诉讼,也不止于预防纠纷,可以说,律师的工作应该渗透到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方方面面。举个例子来说,我们是典型的制定法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如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周延性(无法面面俱到)、不和目的性(词不达意)、不确定性(词句有多义、歧义)、不协调性(条文之间有冲突)等,加之法律法规的逐步复杂化、细化,法律的遵守和实施会演变为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解决。政府的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公民以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等,都会对律师业务有更深层次的需求。在笔者代理的这起行政诉讼中,除了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般的法律,还必须详细了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国渔检(法)[2009]7号)、《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等相当生僻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对律师执业能力、服务范围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

综上,经济发展新常态向律师行业抛出了橄榄枝,当然与机遇并存的是挑战。律师行业自身的人才结构层次低、区域发展不平衡,仍是制约律师也发展的瓶颈。很多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仍在为生计疲于奔命,无力继续提高自己。虽然近几年律师业经历了航母型律师事务所的扩张和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崛起,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律师事务所专业特色不鲜明,内部缺乏合作,外部竞争压力却越来越大。律师业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小高峰后,同国家经济政治新常态建设一样,面临转型增效的任务。因此,律师行业应当在充分认识、积极面对、努力适应经济新常态对律师服务的要求,把握业务发展的主动权,向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注释:[1]参见马铭志:“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前瞻”,《中国律师》,2015年第5期。

(该文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是日照市本年度唯一获奖论文,作者冯莉莉律师)

 

 



[[1]] 参见马铭志:“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律师业务前瞻”,《中国律师》,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