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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陕县“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案件重审

2014/3/1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94

(编者按:当今社会“花了眼”的法官还真不少,这只无眼苍蝇还真的撞进网子里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

  发生在今年3月的这起案件,因当事法官一句眼花,看错了而引起了舆论关注。

  423日,陕县人民法院启动案件再审程序,肇事司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眼花法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背景

  法官眼花判错了让肇事者获轻判

  去年9月,在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全部责任。

  按照交通法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张利强说,就在他们为此事奔波时,却意外获知,今年314日,案子已经判了。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2年。

  而此时,张家没见到一分钱赔偿。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

  在该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是这样表述的: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解释:证明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做出赔偿的意思。然而,在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为依据,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再审

  获得家属谅解肇事者改判三年半

  原告张利强的代理律师毛转江说,当法官水涛支支吾吾向他们表示判错了之后,他们当晚便提出了错案纠错意见。之后,陕县人民检察院也向陕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昨天上午,此案再审,吸引了省内外20多家媒体前来采访。庭审进行了2个多小时,但过程波澜不惊,原、被告双方对案情并没有太多异议。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判罚,法院认定的酌情情节是:当日案发,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更重要的是,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而据审判长说,谅解协议是在宣判前几分钟刚刚达成的。

  对此结果,杨新华表示尊重判决,不上诉;张家的代理律师毛转江也说,还算满意。

  至此,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刑事部分暂告一段落,民事部分仍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

  处理

  眼花法官被移送司法机关

  庭审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其中,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陕县法院刑庭庭长被党内严重警告

  作为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名法院副院长被党内警告

  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还有一人被诫勉谈话

  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22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线索提供:乔良)

  未赔偿却认定为积极赔偿

  承担全部责任表述为承担主要责任

  可从轻处罚判成减轻处罚

  眼花法官

  这眼可真

  庭审过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称,杨新华案一审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在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及家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另一个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已经查明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此前提下,又错误地在论理部分表述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原审认为杨新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判决时却是减轻处罚,对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两处错误,再审时都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