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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夏俊峰案”重演,悲剧再次发生

2014/3/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91
 

案情回访

苏某经村委同意,对原有的房屋添附,后执法局执法人员强行对该“附设”拆除,双方发生争执,七、八个执法人员将苏某打到在地,苏某起来后从事故发生地的一个肉摊上拿起一把刀子,苏某拿这把刀子划拉的过程中,将其中的一个执法人员划伤,后被鉴定为重伤,苏某投案自首后,被逮捕羁押,今被起诉到法院。

律师论案

依据被告人苏某家属的委托,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胡建新律师接办了此案。苏某的家属非常紧张,苏某的家属告诉律师“因为苏某是致伤了城管执法人员,有关部门放言,要判苏某7年有期徒刑;当时劝仗的人还被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胡建新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情,逐步理清了辩思路,涉嫌人身伤害的案件,关键点无非是主观因素和危害后果。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不存在故意,而是过失伤害,苏某主观上没有用刀伤害他人的故意,苏某持刀只是为了防备他人的继续侵害。苏某用刀子划拉的过程应该是潜意识中的“防卫行为”;并且苏某有诸多的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附: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徳与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苏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庭前我们反复审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苏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该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苏某主观上没有用刀伤害他人的故意,苏某持刀只是为了防备他人的继续侵害。苏某用刀子划拉的过程应该是潜意识中的“防卫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他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而没有预见。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苏某具有法定从轻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苏某主动投案自首,构成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苏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苏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征得了受害人司清占的谅解。

2、苏某属于初犯、偶犯,之前一贯表现良好,老实本分,没有违法记录。

苏某的犯罪与被害人一方殴打被告人的过错有关。苏某是在被受害人等7-8人殴打的情况下,被打懵了,失去了控制力。被告人被被害人一方殴打,并留下后遗症,经医生诊断为“肾积水”。

3、苏某悔罪态度真诚。

被告人自归案之后直至今天的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

实,愿意认罪伏法,而且表现出强烈的悔罪心态,这类犯罪者都有利于以后的改造。

4、被告人上有8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从社会效果考虑,也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鉴于以上几个方面,本辩护人认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等相关规定,不管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都应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宣告缓刑。

(一)关于“在三年以下量刑”的阐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第二项“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9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24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5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只能在3年以下量刑。

(二)关于“适用缓刑”阐述。

本案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故意伤害罪”章中《实施细则》第五条(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中的第二项“(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苏某老实本分,伤害他人事出有因,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在危害社会,也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胡律师

                                         0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