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岚山办公室0633-2618899    日照市区办公室0633-2888988 
传真:0633-8200100

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日照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网址:http://www.sddyf.com
实务探索

超期羁押被告人,相关责任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转)

2014/3/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864

  刘卫国:要求立即对宋啟玲变更强制措施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法院:

    你院受理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诉宋啟玲伪证罪一案,自201122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对宋啟玲采取拘留措施之日起算,至今已对她实际羁押111个月。海城区检察院移送你院也已经一年有余。你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和羁押期限之规定,相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犯罪!故此,作为宋啟玲的辩护人,特致函你院,要求立即对宋啟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将涉嫌滥用职权之违法责任人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一、对宋啟玲的强制羁押措施已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期限之规定!

    你院作为法律裁判机关,本应依法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杜绝任何滥权、侵权之行为。早在案件移送你院法定一月审限即将届满,而案件无法如期审结之日,就该主动为宋啟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你院对此案的审理期间已经严重超期一年有余,你院对宋啟玲的强制羁押仍不采取补救变更措施,相关法官和法院主管领导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二、对宋啟玲的严重超期羁押从根本上颠覆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之基本裁量原则!

    宋啟玲所涉罪名为“伪证罪”,即便最终罪名成立,对其实际量刑幅度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拘役;况且宋啟玲并未造成任何实质危害后果,即使罪名成立应当追责,其实际裁量幅度也不应超过一年;宋啟玲亦存在适用缓刑之条件。对她长达两年的实际羁押,已造成宋啟玲本质上服刑期限大大超出其应当被判处的刑罚,这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对《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量刑原则的违背与抵制。

    三、宋啟玲案存在错误羁押之可能,拒绝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将造成新的错案、冤案!

    宋啟玲因在裴金德、黄子富等故意伤害案中出庭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抓捕。宋啟玲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裴案所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且宋啟玲所做证言系虚假证言并严重影响了裴案的公正审理。在裴案尚未审结,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裴金德等人尚属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伪证之控诉根本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对宋啟玲的违法抓捕涉嫌对证人打击报复,有滥用职权甚至犯罪之可能。

    四、对宋啟玲的超期羁押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我国已加入或签署的有关人权保障之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明确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保证;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也就人权保障向整个国际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要求:“不对无罪之人做刑事追诉;对有罪之人应作适当惩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8条规定:“以刑事罪名被拘留的人应有权在合理期间内接受审判或在审判前获释”。更为重要的是,对宋啟玲的这种不确定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摧残的不仅仅是一位可能的无辜者的自由权利和身体健康权利,对她精神上的摧残和打击也将是持久的、难以忍受的和不可磨灭的。这种摧残已经构成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简称《反酷刑公约》)中对“酷刑”的定义,是国际社会严厉谴责和明确禁止的行为。你院对宋啟玲不审、不判、不放的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对中国国家尊严和国际形象的严重损害及亵渎!

    五、必须追究超期羁押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羁押!违法羁押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就是犯罪!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辩护人责无旁贷将切实维护最高法院作为最高裁判机关之尊严,确保最高法院所作规定得到落实和执行,对于本案中涉嫌渎职犯罪之人员将依法提出举报和控告。

    综上所述,法院是维护和遵守法律并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之场所。若法院带头违法,则依法治国沦为空谈;若法官带头违法,则法律威严沦为笑谈;若律师视违法而罔顾,则民权必遭肆意践踏!

    切切之情!可乎?

                        辩护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