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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索

本案李某的犯罪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盗窃,还是持有毒品罪

2014/3/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099
 

案情简介:

李某在盗窃过程中,盗得冰毒597.9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为为70.1%),按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该部分毒品可出卖30多万元。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期间李某已经持有了该毒品达三个月之久。公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争议: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贩卖毒品、盗窃,还是持有毒品罪?

辩护律师意见:

李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持有毒品罪,并且应该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44[2000]42号)()规定“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定性问题: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是数额巨大,并应在十年以下量刑。

二、李某已构成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李某盗窃以后,明知盗窃的物品,为毒品,还长达3个月的持有,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44日法[2000]42号)()规定“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李某应该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江苏省连云港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律师点评: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量刑上是按照持有毒品罪和盗窃罪量刑的,否则是应该判处死刑。事实上,法院还是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来说“罪当其罚”即可以了。

(该文由胡建新律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