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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书
京朝劳仲字【2011】第03208号
申请人:马华,男,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00号
委托代理人:杨健,男,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美食配餐有限责任公司,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
法定代表人:齐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马华(以下简称马华)申请北京美食配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食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冉独任审理
马华当庭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l、裁决终止劳动关系;2、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76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80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9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44407元,后期康复医疗费30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5、返还申请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42000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华与美食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9日解除;
二、美食公司同意于2011年5月16日前支付马华人民币65000元整;
三、双方均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履行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