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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因渔业燃油补贴引发的确认海事行政违法案(三)

2015/11/3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906

本案历经三次庭审,因原告申为路本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法庭要求申为路本人就案件相关情况予以说明。以下是申为路本人的说明,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的答复,及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答复的同时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一、申为路关于案件情况的说明

一、申为路与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1112日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申为路于2013110日把鲁岚渔6161661615两艘渔船交付给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由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两艘渔船进行营运管理,在捕捞许可范围即黄渤海区C1内进行捕捞作业6个多月,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12月在福建省申请涉案渔船过户,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以霞海渔函[2012]85号《关于要求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的函》致函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其县同意接受,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给予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但由于福建省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需要,暂停受理外省渔船买入受理、审核工作,不能过户,见2014115日霞海渔[2014]9号《关于请求办理外省购入渔船相关手续的请示》。

二、申为路在签订买卖合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申报,履行了有关法律程序。

三、 虽然补助申请表中有要求5个渔民进行签字和否正常从事捕捞活动一栏,但在实际填表时被告没有要求。

四、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沙渔港监督站于2013531日致山东省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异地伏休渔船确认函》,该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沙渔港监督站同意按黄渤海休渔期(61日至91)对鲁岚渔6161661615两艘渔船进行一线监管,确保其在此期间不擅自转港或出海从事捕捞作业。

五、渔船检验部门在2013813日应对鲁岚渔6161661615两艘渔船进行检验,但鲁岚渔6161661615两艘渔船在福建省休渔,船舶不能移动,申为路申请岚山区渔船检验去福建省进行检验,他们同意,后来因局长说安全由个人负责,验船师没有到福建省进行检验,后渔船在浙江省椒江停靠,山东船检部门委托浙江船检部门进行检验,2014227日对渔船检验完成。如果不合法,船检部门不能给予检验。

六、于2014516日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涉案渔船向申为路收取了2013年的实际功率费300X2元、资源费10608X2元、对讲机100X2、人身保险21780X2元、港务费1068X2、船舶检验1200X2、航海日记50X2等项费用共计70212元。并且船舶检验合格,捕捞许可证也审验合格,同意作业。

七、在20141月开始又对涉案渔船进行办理过户事宜,到20154月办理过户完毕。

上述说明涉案船舶正常作业,检验合格,各项费用均依法缴纳,2013年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涉案渔船进行了的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的审验,各项费用的进行收缴,如果涉案船舶违法证件应有记录,各项费用特别是资源费、船舶检验费不应收取。又因渔船燃油补助款是由国家中央财政发放的,是中央支渔惠民政策,而非一省一地发放的,涉案渔船系在2013年度未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根据农业部农办渔[2013]95号第五条由原船舶所有人申为路申报是正确的,本案船证齐全,而非有证无船,故对涉案渔船应予发放燃油补助款。

二、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申为路情况说明的回复

青岛海事法院:

申为路诉讼案件《情况说明》已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的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原告的《情况说明》“….在捕捞许可范围即黄渤海区C1内捕捞6个多月……”没有事实根据,该船已于2013年初开往福建。

依据:1、在情况说明中第四项“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沙渔港监督站于2013531日至山东省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异地伏渔确认函》”。说明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早已按照合同将船开往福建。

2、申为路既没有提供当时渔捞日志,也没提供该船进出港签证薄等证据证明该船在当地生产。

3、根据申为路给我局申诉报告中称“乙方(霞浦县正冠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年初将这对渔船开回福建。”

4、申为路所在西潘家村渔业主任也能证明该船没有在当地生产6个月。

二、原告的《情况说明》所说“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以霞海渔函[2012]85号《关于要求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的函》致函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其县同意接受,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给予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和“签订买卖合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013年申为路未经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以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就与买船方签订渔船买卖合同、办理渔船交付,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渔业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依据: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11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规定“从2012年起,实行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根据上年度全省卖出渔船数量确定本年度全省渔船买入的数量,严格渔船跨省转让审批制度,保障我省渔船数量的动态平衡。”

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07]65号)“第八条购置渔船必须经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内跨市购置还需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跨省卖出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买卖过户证明》(以下简称<过户证明>)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三、原告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补助申请表要求5名渔民签字……实际填表时没有要求”与事实不符。2012年度开始我局加大了对申报补助渔船资格的审查力度,除提供以上所述证件之外,还需五人联签(五人联签:由所在村居至少五名渔民代表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中签字确认,证明所申报渔船信息真实性等)。渔业油价补助申报由渔船所在村居渔业主任组织对符合条件生产渔船填写申报申请表,由于申为路所属渔船2013年度未正常生产,没有渔民签字确认,西潘家村渔业主任可以证实。

四、原告的《情况说明》“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沙渔港监督站2013531日至山东省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异地伏休渔船确认函》……”鲁岚渔61615/616162013年系我区管理捕捞渔船,伏休期必须回其船籍港所在地岚山区休渔,我局未委托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涉案渔船进行伏休监管,也没有接到所谓的《异地伏休渔船确认函》,即使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沙渔港监督站开具的《异地伏休渔船确认函》明显违反《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规定和有关工作程序,为无效监管。

依据:`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规定“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渔规定。跨省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后,向停泊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201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61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

五、“渔船检验部门在2013813日……”按照申为路所说鲁岚渔61615、鲁岚渔61616应在2013813日,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一支队进行检验,该船实际检验完成日期为2014227日完成。说明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时期,该船证书为失效。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油价补助申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14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第二篇第1章第3节第3项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第二篇第2章第4节第1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第4款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第9款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签证检验者。”综上所述认为申为路所属渔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时间申报检验,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时期,该船证书为失效。

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5条第2款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规定,申为路所属鲁岚渔61615、鲁岚渔61616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油价补助申报。

六、被告对涉案渔船2014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符合规定。

依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2014年海洋捕捞渔船许可年审及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渔函[2014]48号):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包括渔业捕捞辅助船)及经批准纳入管理的海洋捕捞特殊渔船,均须参加本次年审,并缴足2014年度资源费(捕捞辅助船除外)。

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51027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

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07]65号)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

5201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7、《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8《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2014年海洋捕捞渔船许可年审及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渔函[201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