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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船舶买卖典型案例

2022/2/15    来源:    作者:胡建新  浏览次数:1367



本案的借鉴意义:止损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斗气。在本案争议中,发生情势变更,更新船舶所用的原材料钢铁价格大涨,每吨上涨3000元,购买涉案的旧渔船捕捞指标用于更新新渔船,还不如直接购买新的渔船合算。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再坚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及时变更诉讼请求,由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到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这是本案借鉴的典型意义。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29日,原告张芦成的委托代理人宋有军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王根生签订了《渔船买卖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鲁岚渔63725渔船出卖给原告,船舶价格18.2万元,定金2万元,并且约定原告负责船舶上坞,上坞后原告支付10万元,船舶办理完成变更转移手续后再付其余的购船款。合同签订后4月2日,被告即在自己一方所在地街道办理的批准买卖的手续,按照办理变更手续的流程,需原告到自己所在地的街道办办事处办理买入的批准手续,在原告将从被告处办理的船舶买卖手续交至本人所在村居的相关负责人时,被告被知因所在地区发生较大海上事故,一次性死亡4人,地方政府风险防控措施增强,增加了办理渔船买卖的批准手续,即增加了乡镇政府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手续。为此,原告将已经办理的手续退给了被告,并要求被告按照现在办理船舶买卖审批手续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也按照该要求在被告所在的虎山镇办理了审批手续,并于2021年6月9日最终办理完毕了其所在地党政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把该手续交至原告,由原告在原告所在的有关部门办理购入手续,原告于2021年的8月5日办理完毕可以买卖的所有审批手续。但在这个过程的7月份,山东省有关部门下发了渔船在区省域域内买卖审批部门不得增加限制条件的通知,船舶买卖的地域限制撤销,为此渔船买卖市场上渔船价格有上涨的波动。被告受利益驱动就有解除渔船买卖合同的想法,并违背合同约定要求原告提前支付购船款,否则要解除合同,并不再到船舶买卖审批机关办理最后的买卖手续、也不交付船舶。原告不得已将被告起诉到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渔船买卖协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身份是否适格,因为签订渔船买卖协议》买卖时,原告方是以委托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被告王根生签订的,被告方认为买船人应当是委托人宋有军,而不是原告;二是被告终止合同的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原告方还是被告方。

三、法律关系分析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用于支持己方的观点:

(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在青岛海事法院日照法庭主持的第一次调解时,原告方就提出虽然在签订《渔船买卖协议》时是以宋有军自己的名义,但原告已经将委托情况披露被告,被告是明知的,该代理关系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该代理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 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 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 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 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 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 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2、被告对该代理关系事先是明知,并且也予以了认可。

从审批手续来看,被告认可的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该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21年5月25日虎山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2021年6月9日虎山党委会《会议记录》,《虎山镇渔船买卖、更新改造审批流程表》,《岚山区海洋捕捞渔船拟区内购置申请单》。

(二)被告终止合同的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如下的证据用以支持己方的观点。并且认为,在原被告签订渔船买卖协议》后因政策性影响,船舶管理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对船舶买卖提出新的要求,增加了船舶买卖审批环节和流程,在原告向被被告说明以后,被告也于2021年5月6日重新从其所在村委、街道、党委等部门重新办理了渔船买卖手续,这就说明被告对船舶买卖的新政是知道的,从而也明知在履行买卖渔船时的时间延长与原告无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再以此为由不予办理案涉船舶买卖手续,是被告违约,而不是原告违约。为了说明以上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渔船买卖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船舶买卖关系支付定金的《转账电子凭证》证明原告履行了船舶买卖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定金2021年5月25日虎山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证明(1)2021年5月6日被告提出买卖船舶的申请2)2021年5月25日虎山镇人民政府渔业联合办公室审核通过其申请2021年6月9日,虎山党委会《会议记录》证明被告的买卖船舶申请经虎山镇党委会审核通过,通过时间是2021年6月9日《虎山镇渔船买卖、更新改造审批流程表》证明案涉渔船的买卖审批过程(1)2021年5月6日,被告王根生提出船舶买卖书面申请2)2021年5月6日,被告所在村委召开两委扩大会议一致通过其申请3)2021年5月25日虎山镇渔业联合办公室审核通过其被告的买卖申请4)2021年6月9日虎山镇党委会审核通过买卖渔船申请该证据证明被告所在地的审批部门至2021年6月9日才通过审批手续《岚山区海洋捕捞渔船拟区内购置申请单》证明(1)2021年6月24日,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居民委员会通过原告买卖渔船的申请,也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提出买卖船舶的申请在2021年6月24日之前,这个时间与被告方所在地最终审批通过的时间2021年6月9日,相差时间不多,从而证明原告没有怠于履行双方之间的渔船买卖合同2)至2021年8月5日,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才通过原告的买船申请,用以证明在此之前原告没有安排案涉船舶上坞,不属于违约行为。船舶上坞是为了验船拆解,在案涉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卖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必要安排船舶上坞。《岚山区海洋捕捞渔船拟淘汰旧船再建新船申请单》证明与证据六的证明事项相同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人民政府《会议记录》证明原告所在地的岚山头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8月1日召开渔船过户及更新改造联合审核会议,通过了原告买船申请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党委会《会议记录》证明2021年8月2日,原告所在地的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委员会岚山头街道街道委员会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原告船舶买卖申请;日照市岚山区海洋发展局的《关于海洋与渔业审批事项业务办理意见的复函》和《渔船买卖过户及改造办理流程》,证明渔船买卖买卖审批流程发生变化,船舶买卖时间拖延的原因不在原告。共十份证据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主办法官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初步认定原告不是违约方,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船舶买卖协议,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船舶,并力图做原被告方的调解工作。但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方辩称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但要原告承担签订合同后到船舶交付之前该船舶的各项费用,如船舶修理费用、保险费用、维持费用等。

四、为实现案件利益最大化,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在调解过程中,船舶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更新船舶所用的主要原材料钢铁价格大涨,每吨上涨3000元,案涉的船舶的更新成本要增加15万元,购买涉案的旧渔船捕捞指标用于更新新渔船,还不如直接购买新的渔船合算。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再坚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及时变更诉讼请求,由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到要求被告解除合同,以实现了自己的目的。

五、案件办理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渔船买卖合同》;

(二)被告返回定金;

(三)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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