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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sddyf.com日照某纺织品生产企业A公司与阿联酋迪拜某贸易公司B公司经过微信沟通,于2018年12月达成合意,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纺织品一宗,货值61080美元,预付货款18031.44美元,余款货到阿联酋目的港付清后再提货。协议确定后,B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上海某货代C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受B公司委托接受了货物,并给A公司出具了货代提单,还为A公司出具了保函,承诺“确保不会发生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而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的情况。如果发生无单放货,我司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A公司如约发货后,2019年3月7日货到目的港,B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其余货款。经A公司多次催收,B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货款9893美元,剩余33155.56美元未支付。据C公司说明2019年4月16日B公司以转账支票(实为空头支票)向C公司的代理质押,在目的港提货,但全套正本提单均在A公司手中。后A公司多次催收B、C两公司,剩余货款33155.56美元一直拖欠。
接到A公司的求助请求后,我所律师团队经过研讨,确定本案为无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典型案例。A公司可以同时起诉B、C两公司违约,但若起诉B公司费时费钱,且执行难。依据中阿司法协助协定,海事法院首先得将相关文书译成阿拉伯文或英文,然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司法部,司法部再转交阿联酋司法部。送达回证也要经过同样的路径,只不过是反向传递;判决后执行也要经过同样的路径,且不了解B公司资产情况,执行更难。涉案货物装船港为青岛港,青岛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起诉货代C公司是更为经济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我们向A公司建议:积极向C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动履行义务。否则依法起诉。在我所指导下,C公司最终与A公司和解。
综合研判案情,本案的教训是:1、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一定要取得海运提单。如出现无单放货情况,船公司的赔偿能力远远高于货代,且海事法院扣押涉案船舶简便易行,利于案件执行。如无船承运人只能提供货代提单,则要求其出具银行保函,不接受货代保函。这样一旦出现货代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可以确保收回货款。2、出口企业要重视结算风险。电汇方式只能用于小额、尾款结算;大额结算应该使用信用证结算,或用于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身上。3、出口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分岗位复核、分层次审批,将出口结算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4、出口企业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加强与律所互动,做好事先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