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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如何办理渔业船舶的跨省买卖(山东省)

2015/12/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438

根据《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购置渔船必须经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内跨市购置还需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跨省卖出需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买卖过户证明》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合同。跨省卖出渔船的,须逐级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具同意船网工具指标跨省转移证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跨省买卖渔船作出具体规定:跨省买卖近海捕捞渔船的,当事人需填报《山东省跨省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单》,经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厅。省厅将按照全省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跨省买卖渔船的数量,确定是否批准买卖。省厅批准买卖的,向申请人出具《山东省同意买卖航洋捕捞渔船证明》。申请人取得该证明后,方可签订《海洋捕捞渔船买卖合同》。未经批准的不得签订合同,不得买卖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