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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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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事简报(2015第二期)

2015/5/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57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海事简报

2015年第2

 

律所简介¨¨¨¨¨¨¨¨¨¨¨¨¨¨¨¨¨¨¨2

海事快讯¨¨¨¨¨¨¨¨¨¨¨¨¨¨¨¨¨¨¨5

航贸知识¨¨¨¨¨¨¨¨¨¨¨¨¨¨¨¨¨¨¨6

每月一案¨¨¨¨¨¨¨¨¨¨¨¨¨¨¨¨¨¨  11

 

 

 

主办: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协办:日照市德与法法律服务教育中心 

地址:(岚山)日照市岚山区中央路中段

 (日照)山东路511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律所简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7年,是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日照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单位和日照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副秘书长单位。律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海事海商事务中心、公司事务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刑事事务中心、建筑房地产事务中心、民商综合事务中心。2013年律所受日照市民营经济局的邀请,派出公司法务团队入驻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于全市民营经济。律所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得到各级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首肯,多次被表彰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先进单位”、“市优秀妇女维权岗”、日照市“三八红旗集体”、并被授予“青年文明号”。多名律师被表彰为山东省十佳律师、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先进法律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律所成长的历程被《创新的足迹》一书收录。律所担任几十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近几年积极服务港口经济和项目建设,为蓝色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成效的工作,被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为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多名律师被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和顾问律师。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下设的“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是日照市最大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之一。近年来,“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在解决船东与雇工间劳务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港口疏浚工程纠纷等方面代理不少成功案例,为化解矛盾、定争止纷做出突出贡献。“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主要有:童海港疏浚工程纠纷案,某航标局公务轮、鑫碧海78轮、方舟168轮、夜色轮、云同油7轮、江夏庆轮等海上侵权纠纷案,某船务公司与赵某的船员劳务纠纷案等。

为了更好的服务港口经济,适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质量,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联手青岛、连云港、日照等地的12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鲁苏临港律师联盟”,该联盟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具潜力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业务范围: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 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7.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8.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9.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1.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2.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13.其他海事诉讼案件。

14.海事执行案件。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热线:0633-2957100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QQ 3177532839

邮箱:sddyf@163.com

 

海事快讯:

财政部明确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收费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就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作出明确规范。

财政部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今年3月起个人可申办海员证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出《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531日起,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实施个人申办海员证。此举有望惠及60余万船员。

《通知》明确,自今年3月起,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可自行向经海事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也可由船员本人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代为申办,受委托机构应向指定的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通知》要求,个人申办海员证,需为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并已经依法取得我国船员服务薄,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

航贸知识:

浅析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常涉及到提单,如海运提单。除了需要注意提单的一些细节问题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国际货运公司还需了解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一、保函的性质和效力范围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用保函提货,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交货或负赔偿责任,不得以保函为由予以对抗。保函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保函的合同性质、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1、保函是一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订立为前提。提货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提单的权利人为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从提单担保的实际作用来看,担保合同并不是在运输合同订立时订立,而是在完成运输航程时,对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副本提单持有人而有可能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一种承诺。这种保函保证的不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人而是义务人,基于这种特殊性,提货保函仅在承运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效,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

2、提单为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取提单项下的货物。这是提单合同确定的提单持有人的基本权利。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提单的物权原则行使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权、支配权。虽然提单可以转让,但提单的最终证据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善意接受提单的第三人的利益。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通过提单上的权利、义务条款行使。

3、保证凭正本提单放货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保函合同而得以免除。

二、保函的效力

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承运人应承担过失的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而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在承运人与收货人处于正本提单未到而急需提货时,如双方均出于善意,这种保函不具有对第三方的欺诈,视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转移到交货人身上。可靠的保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可靠的担保主体;有效的责任范围;有效期限。

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如出具保函方的资信不好而无法承兑,损失要自己承担。一般情况下,提货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业或资信可靠的单位。

一般银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现上述的麻烦。按照保函申请书的要求,如提货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承兑,银行可从提货人的银行帐户中扣款,用以按期对外付款。担保的责任范围应高于货物的离岸价,并且应涵盖所有能预计的损失,一般为到岸价的150%200%。依《海商法》规定,提单的索赔时效为1年,收货人可在1年内以正本提单换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单索赔时效为止。

如果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如提货人不是将来货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骗货为目的,而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买主,而放走货物致使货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物,那么,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诈而无效,不能向提货人索赔。

三、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提单保函是一种承诺,保证了有权最终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正本提单持有人能够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追偿货物。运输合同和提单性质要求承运人有义务妥善装载、运输、保管、卸载,并将货物完好的交给提货人。发生保函提货纠纷时,提单持有人依合同设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起诉承运人。而依据提单索赔必须是有效的占有提单,享有提单上的权利。如果提单的最终持有人通过转让取得,只要转让符合条件,提单持有人就有效的占有了提单。

在立法和司法上应明确,提单的转让就意味着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让,同时也转让了提单运输合同的权利,请求方只要占有提单就可以起诉承运人,即谁占有提单谁享有起诉权的原则。

我国法院对解决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对传统提单物权效力的干扰和冲击的基本观点可以通过案件得出,即坚持正本提单的原则,同时确认,在善意的基础上,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相当财力的企业出具的保函,仅对承运人和持有保函的提货人有效,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抗第三人,以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海运信用风险的防范技巧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信用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面对层出不穷的海事欺诈手段,归纳其对策,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补救。主要还是靠贸易当事人,他们应在交易中采取商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做好商业资信调查

预防海事欺诈,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海事欺诈的发生。这就要求外贸、航运企业除了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考虑建立自己的一套有效的信息情报网络,建立信息渠道。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未能充分利用可得的情报并进行详尽的调查,被认为是导致海事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了解一下未来的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和履约信用或者船舶的现状、下落所在、运载特殊货物的能力等,就完全可以防止欺诈的发生。

也许有人认为,花钱搞调查,有时查到的结果是对方完全不值得打交道,这样钱就等于白花了。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花很少的费用使企业避免巨大的风险,这正是调查的价值所在。

二、强化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双方的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用语要严谨、准确、前后一致。要加强公章、合同的管理,杜绝乱盖公章、空白合同书到处飞的现象。也要抵装低价、特殊优惠、“回扣”的诱惑。要做到这点,企业应培养自己的高素质的谈判代表,他们要懂法律、经济、航运等方面的知识,有较长的工作经验。

三、严格履行合同,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合同一经签订,要妥善保存合同原件,保留与对方往来的信函、文件等,以备后用。合同生效后,我方就应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并保留履约的所有证据。要保持合同顺畅履行,警惕对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请求,更不能允许中间商的随便介入,中间环节越多,产生风险的机会也就越多。

四、严格审查单证

现代办公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单证造假变得非常容易。付款前买方一定要严格审查议付单证,发现疑点要及时反映、认真对待、追根查底并争取予以改正,不要轻易放过。

五、杜绝预借提单,避免倒签提单

如果已迟延装货应如实告知对方,请求变更交货日期,切不可抱侥幸心理,随意出具保函,请求提单上的虚伪声明。有瑕疵的文件总是附有一定的潜在责任,即使不发生大的问题,自己的商誉也会大为损减。

六、加强账款拖欠的追收

一旦发生账款拖欠要积极想办法追收,追收货款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自己追收,还是委托第三方追收。如果公司较小,在拖欠方的国家没有自己公司的办事机构,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专业的公司追收,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由于是专业公司,效率高,可以赢得宝贵的时间;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成功率较高;有利于集中主要精力开展业务。

每月一案:

 货物出口越南后下落不明,国内卖家遭受货款两空,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绍兴市恒昌集团有限公司赔偿41400.77美元及利息。

 20133月,恒昌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就涉案出口至越南的价值41400.77美元的涤纶针织面料办理订舱、报关、拖车等货代事宜。物流公司是国外买家指定的涉案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人。恒昌公司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后,并向其支付了相关货代费用。货物装船出运后,恒昌公司在未收到国外客户贸易货款的同时,发现用于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拆箱并用于装载其他货物。恒昌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货款损失41400.77美元。

 庭审中,物流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货运代理人,而是签发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双方法律关系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涉案货物已交付收货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应予以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货代行业操作惯例来看,签发运输单证的无船承运人可同时从事相关货代事宜,但不具备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货运代理人却仅能从事相关货代事宜而不能以自身名义签发运输单证。物流公司确实完成了恒昌公司所委托的订舱、报关、陆路拖车等货代事宜,但其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之规定,取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故双方应被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点评

 本案中,在恒昌公司明确要求物流公司交付提单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应及时交付。恒昌公司在收款无果贸易不成的情况下,其持有提单仍可选择转售或退运货物。物流公司未交付提单的违约行为,导致恒昌公司不得不面临货款两空的不利局面。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普通时效规定,而非《海商法》特殊时效规定,时效期间为从恒昌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恒昌公司于20134月委托代理出运涉案货物并明确索要提单,至其于20147月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来源:上海海事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