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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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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事简报(2015第一期)

2015/1/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37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海事简报

2015年第1

律所简介¨¨¨¨¨¨¨¨¨¨¨¨¨¨¨¨¨¨¨¨¨¨¨¨¨2

海事快讯¨¨¨¨¨¨¨¨¨¨¨¨¨¨¨¨¨¨¨¨¨¨¨¨¨4

航贸知识¨¨¨¨¨¨¨¨¨¨¨¨¨¨¨¨¨¨¨¨¨¨¨¨¨5

每月一案¨¨¨¨¨¨¨¨¨¨¨¨¨¨¨¨¨¨¨¨¨¨¨¨·10

主办: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协办:日照市德与法法律服务教育中心

地址:(岚山)日照市岚山区中央路中段

(日照)山东路511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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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deyufa

律所简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7年,是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日照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单位和日照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副秘书长单位。律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海事海商事务中心、公司事务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刑事事务中心、民商综合事务中心。2013年律所受日照市民营经济局的邀请,派出公司法务团队入驻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于全市民营经济。律所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得到各级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首肯,多次被表彰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先进单位”、“市优秀妇女维权岗”、日照市“三八红旗集体”、并被授予“青年文明号”。多名律师被表彰为山东省十佳律师、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先进法律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律所成长的历程被《创新的足迹》一书收录。律所担任几十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近几年积极服务港口经济和项目建设,为蓝色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成效的工作,被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为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多名律师被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和顾问律师。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下设的“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是日照市最大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之一。该团队中多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人员构成上实现了学术与实务的有机结合,成员有的是大学教授、有的有多年船务公司工作经历,并且有多人精通英语,该团队还聘请了航海专家为其顾问。近年来,“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在解决本地船东与雇工间劳务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港口疏浚工程纠纷等方面代理不少成功案例,为化解矛盾、定争止纷做出突出贡献。“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主要有:童海港疏浚工程纠纷案,某航标局公务轮、鑫碧海78轮、方舟168轮、夜色轮、云同油7轮、江夏庆轮等海上侵权纠纷案,某船务公司与赵某的船员劳务纠纷案等。

为了更好的服务港口经济,适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质量,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联手青岛、连云港、日照等地的12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鲁苏临港律师联盟”,该联盟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具潜力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还积极与中环环保联合会、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交流合作,为海洋环境的维护、海洋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服务。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热线:0633-2957100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QQ 317753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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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快讯:

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11日起执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为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费标准等问题。据悉,新规将于20151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其中,劳务性收费主要涉及集装箱、外贸散杂货装卸作业及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方面;船舶供应服务收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包括供水、供油、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受处理)等。

根据通知,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未来,集装箱、散杂货收费项目仅保留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两项;在此之外,经营人不得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根据通知,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通知还对实际作业中差异化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不同类别集装箱的港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本条新闻来源于中国水运网)

航贸知识:

装船单据丢失后如何补救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1)(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2)(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B/LREPORTEDLOSTBYSHIPPERANDCARGOSHOULDBERELEASEDAGAINSTTHIS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

如提单在托运人结汇之前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种货物收据。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按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书面证实等)使该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并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它有关方将相关的其它单证作相应更改。若重新签发的提单在提单号和内容与丢失提单一样的提单,这样一票货物就有两份相同的提单,这既与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作废,却仍签发与之相同的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给目的港交货时留下了隐患。

若重新签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所区别,卸货港交货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去提货则可,若持后者提货,则可要求来者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清货款,要银行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对容易。这样做较稳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货港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也可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此时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签发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致XXX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
●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赔偿并承担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保函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承运人
卸货港代理在审核收货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凭收货人提供的经背书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他。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综上所述,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否使用原提单号,但一定要使前后两套提单能明显区别开来,在卸货港如收货人出示丢失的原提单要求提货时,则承运人应要求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运人在丢失提单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每月一案:

提单背面条款能否成为承运人收取滞箱费依据

关于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问题,只有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而不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滞箱费的收取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有在承运人和相对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进行了特别约定的,承运人才能收取滞箱费。但究竟何种情形才能构成双方的约定?提单背面条款能否被认定为双方的约定?

【案例】

2010320日,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简称“MISC公司”)的代理签发了以MISC公司为承运人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收货人为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永峰公司”),交付地及目的港为中国青岛。

提单背面条款第134)条规定:“如果集装箱是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的人提供的,并且在货主的基地开封,货主有义务在指定时间内归还空的集装箱到承运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且内部刷洗干净。如果集装箱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归还,货主有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滞箱费、损失或费用。”

201044,涉案货物到达青岛港并卸下,堆放在青岛港前湾集装箱码头。430日,因货物被海关强制退运,涉案集装箱在码头内开封并进行倒箱。但永峰公司直至201011月才归还涉案集装箱,并产生了巨额的滞箱费。基于以上事实,MIS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峰公司支付滞箱费。

庭审中,MISC公司确认没有单独指定永峰公司涉案集装箱的归还时间和地点。

【焦点】

MISC公司能否依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向永峰公司索赔滞箱费?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而该“提单的规定”无论是正面条款或背面条款,也无论是否在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达成合意或构成约定。

本案中,提单背面条款规定在具备四项条件的情况下收货人未能及时还箱应赔偿滞箱费。MISC公司系承运人,永峰公司系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该规定即成为判断MISC公司、永峰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根据。MISC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没有特别指定还箱时间,不满足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的、收货人向承运人赔偿滞箱费的条件。因此,MISC公司主张滞箱费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但在背面条款记载的海上运输合同中,收货人负有及时返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永峰公司未及时归还集装箱属于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MISC公司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且MISC公司应采取租用相同类型的集装箱补充营运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最终,法院判令永峰公司迟延还箱给MISC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同期、同类型、同数量集装箱的租金损失计算。

【评析】

1、有观点认为,提单背面条款为格式条款、没有明显标注或提醒相对人注意、与相对人没有达成合意等,根据《合同法》中合同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但《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其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合同法》适用。即便为格式条款,提单背面条款也应成为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故本案中,法院确认了提单规定应当适用,并认为MISC公司没有满足提单规定的、收取滞箱费的条件,其关于滞箱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尽管法院认为MISC公司不满足提单规定的收取滞箱费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永峰公司可以免于赔偿MISC公司的滞箱损失。法院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不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相关规定,判令永峰公司仍然对迟延还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种赔偿则是在特别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的。(来源:本文改编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箱费收取的条件并<海商法><合同法>的顺序适用》,刊登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