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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每日一学』第四十三期,今天跟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课堂开始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
新法下的外国渔船准入红线:审批从严、处罚从重、港口管控
问: 新法对外国渔船到我们这边捕鱼或者搞调查,管得严吗?
答: 非常严格! 新法第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构筑了严密防线:
严格审批: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规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严厉惩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的,执法机构可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业资源调查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船舶。
港口管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禁止进入我国任何港口(第五十九条)。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坚决维护我国渔业主权和资源权益的决心。
(本问答由胡建新律师编辑。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法学会海洋与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