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岚山办公室0633-2618899    日照市区办公室0633-2888988 
传真:0633-8200100

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网址:http://www.sddyf.com
学术探讨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期

2026/4/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10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每日一学』第三十九期,今天跟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课堂开始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



餐饮企业如何避免采购非法渔获物:有据可循,把好进货关

            问:我开海鲜酒楼,新法强调可追溯,我采购时该怎么把关,避免买到“三无”船或禁渔期的鱼惹上麻烦?
   答:按照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倒逼餐饮这类终端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这是你的“安全防火墙”:

   索证索票:向供应商(批发商或渔船)索取并留存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养殖的,要养殖证或生产记录)、该批次水产品的进货凭证

   查验记录:建立自己的采购台账,记录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捕捞船名/养殖场名等信息。

   风险自查:在禁渔期,对来自附近海域的特定海捕鲜活品种要格外警惕,要求供应商提供更充分的合法来源证明。
   这样做不仅能规避法律风险(收购非法渔获物可被处罚),也是打造“诚信经营、来源可靠”品牌形象的好机会。

   完整法条: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问答由胡建新律师编辑。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法学会海洋与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