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问:海警或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检查时,可以采取那些措施?我们如何配合?
答: 根据新法第五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可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
现场检查: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证书、文件、档案、记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登临检查: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调查。
禁止离港:责令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地点。
查封扣押: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我们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阻挠、抗拒检查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问答由胡建新律师编辑。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法学会海洋与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