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岚山办公室0633-2618899    日照市区办公室0633-2888988 
传真:0633-8200100

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网址:http://www.sddyf.com
学术探讨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期

2026/4/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每日一学』第三十八期,今天跟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课堂开始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


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问:海警或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检查时,可以采取那些措施?我们如何配合?
      答: 根据新法第五十三条,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可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

        现场检查进入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证书、文件、档案、记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登临检查责令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停航,实施登临检查或者调查

      禁止离港责令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者开往指定地点

       查封扣押查封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对查封、扣押的鲜活、易腐水生生物及其制品,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置
        我们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阻挠、抗拒检查可能构成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问答由胡建新律师编辑。胡建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日照法学会海洋与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