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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期

2026/4/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9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每日一学』第三十六期,今天跟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课堂开始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


新法在设定罚款时,不再用“渔获物价值”的倍数来计算

      问: 我注意到新法的罚款条款,直接用具体的金额,如5万、20万、200万等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不像以前常看到“处渔获物价值X倍罚款”,为什么这么改?
       答: 这是本次修法在法律责任设计上的一个重要进步,主要为了:

      增强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按渔获物价值计算,在实践中需要对渔获物进行称重、估价,程序复杂,容易产生争议。直接规定金额幅度,执法标准更统一,也更快捷

      避免“空船逃逸”规避处罚:以往违法者一旦被发现,可能立即抛弃渔获物以降低“货值”,从而规避高额罚款。现在罚款金额与当时的渔获物价值脱钩,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面临明确的、可能是巨额的罚款,震慑力更强。

     体现过罚相当:罚款额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如是否在保护区、是否使用禁用方法)和情节严重程度直接挂钩,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