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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胡建新律师参加经略海洋对口协商活动

2018/11/1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35




20181031日,由日照市岚山区政协组织的经略海洋对口协商活动在岚山海域举行,本次旨在做好经略海洋文章,建设海洋经济强区督办《关于加强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案。本次活动由岚山区政协主席王聪儒带队,部分政协委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组视察了三益合作社海上菜园、顺风阳光一号平台,并在顺风阳光会议室举行对口协商座谈。我所胡建新律师作为《关于加强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案人及岚山政协常务参加了本次活动,并作主旨发言。

 

附件一:

关于加强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政协委员前期工作情况的说明

                         胡建新

近几年,因为工作的原因,我接近海洋的机会比较多,作为海事律师、日照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我在从事海上法律服务、海事理论研究过程中,发现我们当地海域使用权争议、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案件较多,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我也发现岚山港曾因频繁发生外轮驶入养殖区事故,被《国际航运指南》列为不安全港、危险港。直到有一天我通读了天津海事法院课题组做的《海上养殖与航运安全矛盾的海事司法应对---2013-2016津冀沿海船舶驶入养殖区案件为分析对象》,谈到三年中船舶进入养殖区的案件达93,案件标的额达1亿元。该课题中论及到出现这么多案件的原因,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科学有关,谈到船舶频繁的驶入养殖区事故对津冀沿海养殖业和航运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我开始关注海洋功能的科学区划问题,发现当地海洋功能的区划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之后,我全面研究了海洋功能区划的相关法律规定;到渔港、码头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组织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召开了《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日照市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刚、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马运德、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朱景友、曲阜师范大学区域性法律文化研究所所长、曲阜师范大学改革与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袁兆春、日照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孔祥珺、日照港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杨君田、日照市渔政处处长宋立志、日照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赵世玉、日照市贸促会法律部负责人王荣锋、日照仲裁委员会发展科科长田洪峰、日照市渔港监督管理处副主任于智峰、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陆京伦科长、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曹建华庭长,岚山港法律负责人费立华,及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主题,结合时下鲁苏边界海域争议热点等问题,做了深入热烈的研讨,研讨会取得可喜成果。例如,港口参加人员谈到了养殖区、渔业船舶碍航的问题,宋立志等为代表的谈到海洋区划中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撰写了《关于海洋功能科学区划,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提交这一提案的目的,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区划海洋功能,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海洋经济平稳快速和谐发展。

以下是海洋功能区划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 关于法律的规定。

海洋功能区划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达20。最主要的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渔业法土地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山东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

二、关于区划的基本原则:

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规定了基本原则。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原则: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根据以上规定海洋区划编制可以归纳为7原则。

1、 自然属性为基础。—评价到海洋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

2、 科学发展为导向。—更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保证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海,引导海洋产业优化布局。

3、 保护渔业为重点。

4、 保护环境为前提。

5、 陆海统筹为准则

6、 国家安全为关键

7、 集中集约为理念。扭转分散粗放、低效的传统用海格局,坚持统筹规划、集中集约用海,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严格控制围填海。

三、关于区划的实施部门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7条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四条 全国和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第五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第六条 编制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机制。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前,应当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各涉海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海洋产业发展和规划、海洋资源供给能力、海域使用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四、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程序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技术单位,组织前期研究,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组织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政府领导牵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指导技术单位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功能区划各项成果。

(三)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技术指导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技术单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要求,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征求意见稿。在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对于涉及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滨海旅游开发、海水资源利用、围填海建设、海洋污染控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灾害防治等重大专题,应当在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

(四)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一级地方政府、军事机关等单位的意见。要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在充分吸取有关意见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评审稿。

(五)海洋功能区划评审工作由负责编制区划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专家应从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评审专家应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海洋功能区划成果送审稿。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文件应当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介质形式提交。

五、科学规划需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科学区划,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海洋经济平稳快速和谐发展。

 

附件二:政协提案

关于加强海洋功能科学区划  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胡建新

     近年来随着渔业捕捞、海上养殖、航运、港口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海域的需求增加,围绕海洋使用权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非法使用海域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纠纷、海域使用权侵权纠纷,港口发展与渔业生产用海之间的纠纷等等。这与海洋功能的区划不科学性有很大的关系。为此,为合理开发海洋资源、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类海洋的开发活动。建议有关部门在海洋功能区划过程中,要遵循科学发展为导向、保护渔业为重点、保护环境为前提、集中集约为理念。既考虑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考虑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