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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死亡渔民的法定继承人具有渔业互助保险金的请求权

2018/5/2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05


渔业互助保险因入会与投保是統一的,协会签发的保险凭证内容相对简单,合同主体只明确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常常忽略对受益人的约定。这在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中影响不大,但如是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约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否只能按照约定由投保人向渔业互保协会主张保险金?这是渔业互助保险合同到纷经常遇到的问题。

    引证案例:李某某受雇某渔船在海上作业生产,因船舶失事沉没,造成刘某某死亡。船主与刘某某亲属达成协议,由船主赔偿刘某某亲属40万元,该款在船主从渔业互保协会索赔后支付给刘某某亲属,协议后船主不去积极办理索赔手续,致使刘某某亲属不能得到及时的渔业互保的索赔。  本案中船主作为协会会员,为其船员刘某某向协会购买了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协会承保并出具了互助保险凭证,船主与协会成立渔业互助保险合同关系,船主是投保人、协会是保险机构,刘某某是该合同的被保险人,本案渔业互助保险合同由互助保险凭证证、互助保险条款,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章程构成,合同约定了投保人和保险机构,但并未约定受益人。根据渔业互助保险合同的约定,船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刘某某的亲属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对刘某某的权利作出约定,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在乙死亡后能否向协会请求保险金呢?我们认为,引证案例中互助保险是以刘某某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具有类似于商业保险中人身保险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验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互助保险合同虽没有约定受益人,但在保险条款中有“领取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生还的,其家属应将死亡保验金退还协会”的约定。从该约定可以推出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家属的本意,这一意思表示与《中生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相符。因此,引证案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财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规定,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刘某某在渔业互保协会处的互助保险享有保险金请请求权。
另,在船主与刘某某的亲属(及法定继承人)达成由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的情况下,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已经确定,刘某某的亲属不但有法律上规定的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也有了合同约定的依据。当然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最好把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证明材料交付给渔业互保协会。

(作者:胡建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