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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海事简报2017年第10期

2017/12/2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35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

海事简报

2017年第10

学会简介¨¨¨¨¨¨¨¨¨¨¨¨¨¨¨¨¨¨¨¨¨¨¨¨2

学会快讯¨¨¨¨¨¨¨¨¨¨¨¨¨¨¨¨¨¨¨¨¨¨¨¨4

航贸知识¨¨¨¨¨¨¨¨¨¨¨¨¨¨¨¨¨¨¨¨¨¨¨¨7

每月案例¨¨¨¨¨¨¨¨¨¨¨¨¨¨¨¨¨¨¨¨¨¨¨¨9

 

主办: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

承办: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协办:日照市德与法法律教育中心

      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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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商法学研究会简介: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是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经日照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研究确定成立的。海商法学会的职责是繁荣海商法学研究,推进海商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平安日照、法治日照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搭建从事海商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学术界、实务界等社会各界的交流平台,对我市法治建设中有关海商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承担、协助法学会和政法部门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协调、召集会议、组织活动等。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7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基地、淮海律师联盟常务副主席单位。律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得到各级政府、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首肯,多次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先进单位”、“市司法行政工作集体三等功”“市优秀妇女维权岗”、“三八红旗集体”、“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律所先后担任近百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被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推荐为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律所多名律师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和顾问律师,多人被授予“山东省十佳律师”、“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日照市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先进法律工作者”等称号。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下设的“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是日照市最大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之一,该团队中有四人在大学担任法学教授或兼职教授,多人有船公司工作经历,其中胡建新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该团队积极配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委员会承办了2016中国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培训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在解决船东与雇工间劳务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港口疏浚工程纠纷、船舶买卖纠纷、渔船燃油补贴纠纷、养殖区使用权纠纷等方面代理不少成功案例,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做出突出贡献。“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主要有:童海港疏浚工程纠纷案,某航标局公务轮、鑫碧海78轮、方舟168轮、夜色轮、云同油7轮、江夏庆轮等海上侵权纠纷案,某船务公司与赵某船员劳务纠纷案、王某某等人海域使用权纠纷案、某渔业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等。

为了更好的服务港口经济,适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质量,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联手青岛、连云港、日照等地的12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鲁苏临港律师联盟”,该联盟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具潜力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热线:0633-2618899      QQ 3177532839

学会快讯:

1、胡建新、张红光参加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议。

2017829日下午,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协会第一次理事会议在刘家海屋社区会议室召开,会议的重点围绕91日开海后,渔业安全生产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由会长宗玉连主持,日照市岚山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郑培晋列席会议并解答了与海洋与渔业局的职能有关问题。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胡建新会长、张红光秘书长受邀参加了会议,并参与了研讨。

2、胡建新会长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年会暨生态修复最新法律政策及实务研讨会。

2017923日至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生态修复最新法律政策及实务研讨会在泉城济南召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土部、环保部、全国律协、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环保厅等单位的领导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的近300名环保法律师参加了该年会。胡建新会长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胡建新与有关专家就海洋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及海洋生态修复进行了交流。

32017112日,在日照市贸促会举办的“国际商事法律培训班”上,学会常务理事王荣锋就有关国际商事案例进行了剖析和讲解,全市的近百家涉外企业的法务人员参加。

4、胡建新参加省法学会的调研活动

2017116日下午,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任伟一行到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进行法学会建设和法学研究座谈会。曲阜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辛杰教授、省法学会综合部主任姜法清、日照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孝童、日照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李永刚、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益刚、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法学会领导、日照市法学会研究会会长及曲阜师范大学部分教师和学生参加了调研会。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胡建新会长参加了该座谈会,在座谈会上胡建新就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会法学工作情况向与会领导作了汇报。

5、胡建新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2017年会年会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委员会主办的2017海商法研讨会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于20171124日至25日在深圳。来自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新加坡、英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四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从"一带一路"海事法律与政策、海商法修改、禁诉令与扣船仲裁法律、航运企业破产法律、海商法的其他热点问题等六个领域进行了研讨。旨在通过海事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研讨,促进海商法界和海事、航运、港口、物流、贸易、保险业界之间的深度沟通和广泛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本次研讨会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法官、高校师生、仲裁员、航运贸易、港口经营人等共同参与的一次海商法盛会;是我国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海商法盛会;是一次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海商法盛会。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胡建新会长作为中华全国律协海事海商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期间与各界进行了全方位的交流,达成多项合作意向。副会长兼秘书长张红光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6、胡建新在省城济南参加了第四个宪法日的系列活动。

2017123日,第四个宪法日来临之际,胡建新会长在省城济南参加了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党的十九大与宪法进步”学术研讨会;当晚,参加了山东省宪法学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5周年座谈会。胡建新会长在“党的十九大与宪法进步”学术研讨会上主持了第三个单元“宪法与立法、执法、司法”研讨活动;在山东省宪法学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5周年座谈会上,以列宁语录“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及“从监察法草案看宪法权威维护”为例,作了“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力”的演讲。

720171210-12日,胡建新与张红光随同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协会代表团到浙江象山和舟山两地就海上安全生产、船舶制造、伏季休渔情况进行交流与调研。

8、会长走访会员单位。

120171016日,胡建新会长与张红光秘书长走访了岚山港,与海商法学会李维庆常务理事就渔业生产碍航、养殖碍航的事务进行了交流。

22017113日,胡建新会长走访了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海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宋立志就海域使用权的科学利用等有关法律事务进行了探讨。

9、普法宣传。

2017911月,在日照市岚山区商会换届过程中,胡建新、张红光在8个乡镇商会及岚山区茶叶商会作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宣讲和培训。

航贸知识:

牢记砂石船舶安全运输12句安全口诀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紧紧围绕水上安全中心工作,开展了多次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其中“四类重点船舶”一直是监管重点。“四类重点船舶”是指: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砂石船舶具有事故发生概率高、安全风险高、安全监管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为了防患未然,加强砂石船舶安全教育,请砂石船舶船员务必牢记砂石船舶安全运输12句安全口诀:

遵守船检规范,不要私自改建;

强化设备保养,不要带病航行;

按照规定配员,不要缺员超员;

船员持证有效,不要无证上岗;

装载及时平舱,不要受载不均;

留足核定干舷,不要超载运输;

检查水密舱门,不要擅自打开;

查看沥水情况,不要忘记抽排;

未收固输送架,不要贸然开航;

收集水文气象,不要冒险航行;

主动联系避让,不要抢航抢漕;

加强值班巡查,不要擅离职守。

砂石船常见违章行为

1.船舶无证——最高面临:沿海水域,3万元罚款;内河水域,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2.船员无证任职-——最高面临: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罚款,聘用单位15万元罚款。多次无证驾驶等严重情节,将面临行政拘留。

3.船舶超载——最高面临:沿海水域,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1万元罚款,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1万元罚款、吊销适认证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吊销适认证书;内河水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10万元罚款,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4.AIS设备不开启——最高面临:1000元罚款。

5.高频不守听——最高面临:沿海水域,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内河水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1万元罚款,责任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船舶标示不清——最高面临:3000元罚款、扣留适任证书六个月。

7.未按要求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最高面临:内河水域,最高5万元罚款;沿海水域,最高3万元罚款。

8.配员不足——最高面临:沿海水域: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2万元罚款,船长2万元罚款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内河水域:10万元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每月案例:

   五渔民诉康菲溢油索赔百万一审败诉 将继续上诉

海商法研究中心

微信号 MaritimeCenter

功能介绍 涉海法律信息共享平台

因认为发生于2011年的康菲公司溢油事故致使捕捞量锐减,天津5渔民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告上法庭,合计索赔100余万元并请求恢复渤海生态环境。近日,这起距初次起诉已过去4年之久的案件一审宣判,天津海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中南部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油田周边及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康菲公司被认定承担溢油事故责任。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等地渔民遭受巨大损失,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焦点1:法院承认5渔民享有诉讼权

天津渔民刘占宽等人提交的诉讼请求显示,受2011年的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可捕鱼类数量大量减少,刘占宽等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受此影响捕捞量锐减,因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应对溢油事故给刘占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康菲公司方面认为刘占宽没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和索赔权。其给出的理由是,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已经向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分别支付了10亿元、16.83亿元,用以解决可能造成影响的赔偿和补偿问题,因此刘占宽无权再提出索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21月,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签订了《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辽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其中未包括天津、山东等地。对于这一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分别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签订了协议,“但这两份协议约定赔偿补偿的损失并不包含刘占宽索赔的渔业捕捞损失”,因此认定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刘占宽无权提起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相当于承认了刘占宽等5位天津渔民的诉讼权,突破了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与康菲协议的范围。

■焦点2:渔民索赔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认定了刘占宽等人的索赔权之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是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又一个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渔业捕捞损失,刘占宽等人提供了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中大神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从涉案溢油事故发生至20151231日期间,刘占宽渔业收入减少22万元;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载明:该街道捕捞者在渤海的捕捞量从2011年至2015年同比2010年累计减少4569吨,经济损失5254.35万元。

不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也提供了《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数据显示,天津市刺网捕捞量和汉沽渔民总捕捞量并未因溢油事故发生显著变化。且中海油公司在一审质证时提出,寨上街道办事处书面证明没有证明力,海洋捕捞量减少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由溢油事故造成。

法院最终认定,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中,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刘占宽提供的这一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渔业捕捞损失,其请求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赔偿渔业捕捞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相当于没有认定渔民损失和溢油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 回应

索赔渔民:还将继续上诉

该案一审宣判后,记者联系了原告方的渔民刘占宽,他表示自己将继续上诉。随后,他又回复记者称,已和另外4位渔民联系,除一位渔民因患病未参与庭审宣判外,其他3位渔民也表示将上诉,“大家都觉得委屈。”

天津汉沽渔民刘占宽从17岁开始从事渔业工作,至今已有40余年。往常出海远的话,他就把捕到的海货交给专门走货的渔船;近一点则一天回一趟家,靠自己出售。昨天接受采访时,刘占宽说自己今年以来都没有出海打鱼,“鱼一少就没办法出海,雇工人的话每个月要支付七八千块钱的工资,刨除之后剩不了多少钱。”

刘占宽说,其所在的大神堂村,手续证件齐全的捕捞船共79条,“过去河里的船没闲着的,谁要是闲着,那就是出事儿、出问题了,但今年得有一半渔船没有出海。”

■ 背景

康菲溢油案后津鲁数百渔民索赔

具体到该案,初次起诉可以追溯到2013年。据媒体报道称,当时天津107位渔民和310多位山东莱州等地渔民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总额达10亿元,但此次起诉未获立案。

此后,天津的部分渔民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天津海事调解中心于201369日出具的一份《调解征询意见函》显示,刘仕全等43人就渤海湾漏油事故索赔提出调解申请,但该调解未获被告方响应。

2015年,天津渔民刘占宽等5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他们是依法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因受油污影响,事故发生后,每日捕捞量锐减,漏油事故给海洋渔业造成巨大损失。刘占宽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索赔各项损失共100余万元。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将渤海生态环境修复到漏油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