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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动态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4/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79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由公司自定)。任期        年,由      产生(注:明确表决比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    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注:本条所涉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四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