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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动态

企业如何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2014/3/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55

——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日前正式发布施行。这将有助于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那么,作为企业如何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方式


      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假冒侵权,因而法律对其保护的范围更广,保护的力度更大。驰名商标作为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法律概念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无论通过商标管理程序、商标异议程序还是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均需报送相应的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异议案件或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商标争议案件。


凡通过商标管理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由地市级工商局立案,经省级工商局审查后报送商标局。


      凡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或商标争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或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并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三、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五项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下列五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所谓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审查与上述五项因素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驰名商标认定所需程序


      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经过审查、审定、复审、核审、公布、材料处理等程序。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负责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


      工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五、如何确保认定全过程的公正公平


      为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工作细则除设置了收办文分开制度、保密制度、书面审查制度、会议合议制度等制度以外,还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和中华商标协会的党纪、政纪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的地位。


      此外,工作细则还特别指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