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岚山办公室0633-2618899    日照市区办公室0633-2888988 
传真:0633-8200100

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日照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网址:http://www.sddyf.com
行业动态

吴小同:对北京法官被枪杀评论的思考

2016/3/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910

2016227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分享,是财新网发布的,标题为《北京昌平一女法官遭枪击》,但点击链接后却显示网页找不到,文章被删。将信将疑中等待官方消息。至27日晚仍然没有任何官方消息,但已经有很多法官、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在讨论这一事件。我的判断是事情的确发生了,而且一名女法官中枪身亡。28日凌晨3点左右,最高人民法院连发两篇微博,披露了案件事实,表达了对遇害法官的哀思,并强烈谴责了凶手的暴行。在号称法治、文明的共和国,一位法官在住处被枪杀身亡!多么大的悲剧与讽刺啊!

 事情从发生,到最高院的确认,一直在朋友圈里被刷屏,各种评论络绎不绝。本文主要是对一些评论的思考。

     一、欢呼叫好声。面对法官被杀,竟然有不少人为此欢呼,赞赏凶手的暴行。面对这种声音真的让人痛心。我们的国民再次围观杀人,再次为杀人而叫好。据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消息,这次一起被杀的还有凶手前妻的现任丈夫,没有人因凶手杀害其前妻的丈夫而叫好,却因凶手杀害了法官而叫好。他们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当事人杀法官,肯定因为法官不公正。貌似很有理,貌似正义凛然,貌似为民除害,但这些理由不仅不能成立,而且凶手的暴行是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凶手实施的是完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清清楚楚。既然法律规定了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为这种行为叫好?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是整个社会成员达成的共同契约,我们应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面对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我们应予以声讨,为什么我们却为这种犯罪行为叫好呢?这种欢呼声的背后,反应出的是国民对生命的轻视,对规则的藐视。

 二、因司法不公当事人才枪杀法官,法官只能通过实现司法公正才能避免被伤害。司法不仅是正义的制造地,司法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与我国司法相连最密切的却是司法不公,是司法腐败。不可否认我国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但本文想探讨的是司法不公与法官被害的关系。

     法官被当事人枪杀后,网上随即流传该当事人肯定在案件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想问得出这种结论的人:是不是人人都能对案件作出判断?是不是不接触任何案卷材料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判断?是不是只要案件当事人认为自己在案件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那么司法就不公了?就应该按当事人的想法判案?当我们提出这些问题时,答案也是明显的。若人人都能对案件判断,还需要法官干什么;若不接触案件材料就可以对案件作出判断,还需要开庭干什么;若满足当事人的判决才是公正的,但当事人总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到底满足谁的呢?所以,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们无权,也无法(技术上)判断一个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

 很多人认为司法裁判并非专业、技术的工作,与医生相比她几乎不需要技术。我国的军转干部进法院以及非法学出身的行政长官掌管最高院,就很好地说明了我们高层对待司法裁判的认识。但接触具体个案后我们会发现,司法裁判需要很强的技术,不经过专业训练,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更很难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必须考取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证,我们的纠纷也只能由法院作出终局的决定。可见很多人得出的司法不公本来就是一个不公的结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结论。

假设,法官处理的案件不公,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枪杀法官?笔者坚定地认为,不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支持当事人可以采取暴力,乃至夺取法官生命的方式向法官说理,以实现所谓的正义。既然没有这种法律依据,而对别人施暴又被刑法所禁止,所以这种行为不得做。而相反,我国法律为当事人不满判决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面对一审判决,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方式来寻求救济。有人说,如果所有的法定途径都走完,自己仍然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呢?笔者认为,此时当事人仍然不能采取法外暴力救济途径。首先,没有绝对的正义,败诉的一方永远认为自己不该输。就像笔者有次去戒毒所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所有的人都说自己是冤枉的,自己不吸毒。我把这一问题向老师反映,老师说,几乎所有的戒毒人员都是这样认为的,就像几乎所有的罪犯一样,永远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当然笔者也不是说所有的罪犯都是经过公正裁判而进监狱的。)所以,司法作为利益的分配机制,永远无法得到各方的一致认同。其次,当国家向当事人提供了如此多的法律救济途径后,正义也就算实现了。正义有实质上的正义,有程序上的正义。分配正义要由人来完成,人毕竟是人,不是神,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怎能苛刻地要求作为普通人的法官做到绝对的实体公正呢?法官断案出现实体上的不公正,实属在所难免。国家能做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性权利,那么国家保障公正的义务就算实现了。

若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判不满可以通过法外方式寻求救济,那么无论法官的判决怎样,都无法避免权利的被侵犯。所以法官被害与案件裁判是否公正不能挂钩。无论法官判案如何,当事人均无权枪杀法官。

     三、强化法官履职保障。对于这种建议笔者是赞同的。曾经笔者也一直在犹豫,是先树立司法公正,再保障司法权威;还是先强调司法权威,再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在规则与实质正义间,是规则更大还是不惜破坏规则来实现实质正义。鉴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司法权威要先于司法公正,也就是我们单单地强调司法公正,而忽视司法权威,那么司法公正是无法实现的。同时,笔者也认为,法治的精髓是规则之治,法治是形式上的。但如张翔教授所言: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很难接受没有道德内容的形式法治观。我们更能接受不择手段的去实现所谓的正义,民国宋教仁案和五四运动中的火烧赵家楼事件可以作为例证。我们多数人视规则为束缚,视遵守规则为呆傻,不愿忍受遵守规则的代价,乐于玩味突破规则的利益(摘自邓子滨教授,斑马线上的中国)。如果你感觉这些太抽象,放眼我国的马路就可以发现,大家是如何对待交通规则的。也许我们忽略了,对规则的破坏本身就是一种恶,我们突破规则实现的利益是有成本的。诚如林来梵教授所言:任何企图以超越规范的手段去解决现实纠纷的方法均可能比诉诸规范的途径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所以,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司法权威,而作为法律帝国王侯的法官,当然要给予更强的履职保障。

四、追授遇害法官为模范法官。笔者想发表一点点不一样的看法。对于法官的因公遇难,笔者是十分痛惜的,追授其为模范法官也可以。但笔者不敢苟同的是官方的宣传:马彩云意识到两名歹徒的极端危险性,为了维护百姓安危,避免无辜群众受到伤害,在危急时刻奋不顾身,与持枪歹徒奋勇搏斗,身中两枪后壮烈牺牲,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年仅38岁。其实,这样的宣传也反应出官方对待生命的看法,鼓励手无寸铁的公民与持枪歹徒搏斗,而这种搏斗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生命至上啊!我们可以看看美国的做法,在美国如果一个银行被人抢劫,店员最重要的是保住自己的性命,尽量满足抢劫犯的要求。美国警察常讲的一句话就是:我是你们出钱雇佣来冒险的,所以如果有危险,请告诉我们,千万不要自己去冒险。

当然我们不应指责法官在情急之下追赶歹徒,但法官的这种做法真的不可取,官方更不应该去鼓励这种牺牲。面对这种歹徒,我们保命第一,抓捕歹徒是公安的事情。